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4年度,2265號
SJEV,94,重簡,2265,2006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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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簡字第226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即悅聲專業音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即悅聲專業音響店於民國93年4 月9日偕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600,000 元,約定到期日為95年4月9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 息,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平均攤還 部分本金及利息,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放款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清償部 分本金及利息後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各乙 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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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