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616號
KSBA,94,訴,616,200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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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16號
原   告 新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石採取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6
月7日經訴字第094061292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 政 強
法 官 李 協 明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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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