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5年度,184號
KSEV,95,雄補,184,200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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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原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裕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1,
734 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3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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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裕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