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8年度,35號
TPDM,88,附民,35,200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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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上伊美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碧惠
  被   告 甲○○ 住臺北
右列被告因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七四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三萬四千六百四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 行。
二、陳述:
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 告之訴自應均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均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筱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一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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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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