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380號
TCDV,91,重訴,1380,200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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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正彥
  送達代收人  黃信雄
  兼法定代理人 曾秋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惟依原告與被告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秋香甲○○乙○○○所簽訂借據二紙背面約定書第十六條之約定,均合 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 誤,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訴訟之全部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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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埔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