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正彥
送達代收人 黃信雄
兼法定代理人 曾秋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惟依原告與被告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曾秋香、甲○○、乙○○○所簽訂借據二紙背面約定書第十六條之約定,均合 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 誤,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訴訟之全部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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