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二號
原 告 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李永裕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金台山貿易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起訴狀(含書證)正本一份、繕本
(含書證)三份。
二、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中所為原因事實之主張,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如主張契約關係,請就契約之成立時間、購買貨品之種類、數量、單
價、總價各為何,約定何時付款等事項,如主張侵權行為,應就該當於侵權行為之時間
、地點、損害等為陳述)。
三、請就所主張之貨款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部分,提出完整之要件事實之陳述
,而契約當事人應與侵權行為當事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亦併請說明。
四、提出被告金台山貿易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事、股東名單)、被告甲○○○
、乙○○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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