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1022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丙○○
訴 訟 代理人 丁○○
被 告 創見實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統新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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