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5年度,66號
FYEV,95,豐補,66,200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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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66號
原   告 山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麗晶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 519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21,91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
  尚有新台幣2,53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麗晶企業社為一獨資商號,故其名稱應記載為「乙○○即麗
  晶企業社」,請予以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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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