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66號
原 告 山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麗晶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 519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21,91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
尚有新台幣2,53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麗晶企業社為一獨資商號,故其名稱應記載為「乙○○即麗
晶企業社」,請予以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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