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4122號
TCDV,91,訴,4122,200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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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二二號
  原   告 盧淑琴
  送達代收人 王信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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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