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軒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 月27日下午2 時32分,在本院民事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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