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7155號
聲 請 人 尚達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竹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竹成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竹成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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