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物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504號
KSDV,94,訴,2504,2006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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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04號
上 訴 人 羅銘忠即鈺盛企業社
           弄5號
被 上訴人 世豐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 月1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5年1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95年2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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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豐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