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
複 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被 上訴人 安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12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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