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95號
上 訴 人 郁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26
95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及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23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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