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9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凃啟夫 律師被 告 戊○○ 丁○○ 乙○○ 壬○○ 庚○○ 金興機車零件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丙○○ 己○○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盧兆民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 月2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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