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奉典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丁○○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受告知訴訟人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00號十至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因被告丁○○之業務過失重傷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八十九年交易字第五0八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 法 官 王金洲~B 法 官 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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