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3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天九牌壹副、四色牌壹盒、骰子壹包、帳單拾張及現金壹萬參仟捌佰捌拾元,均沒收。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天九牌壹副、四色牌壹盒、骰子壹包、帳單拾張及現金壹萬參仟捌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與甲○○共同意圖營利,並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95年1 月13日,由乙○○○提供其向不知情之楊懷玉 所租用、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段294 附4 號之「輪得 汽車保養廠」為賭博場所,並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 之代價,雇用甲○○擔任把風工作,而提供天九牌為賭具, 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乙○○○復與賭客約定,每下 賭注500 元,需給付其20元之抽頭金,藉此方式而為營利。 嗣於同日夜間7 時10分許,經警在上址查獲如附表所示之人 賭博財物,並扣得乙○○○所有、供其經營上開賭博之天九 牌1 副、四色牌1 盒(供辨識下注賭客所用)、骰子1 包( 供決定如何開始每局天九牌賭博所用)、帳單10張(供記載 賭客借貸金錢之數額)、其所賺取之抽頭金1 萬3880元及與 其賭博無關之無線電1 支,因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於本院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證人及證人楊懷玉於警詢中所 述情節相符,並有天九牌1 副、四色牌1 盒、骰子1 包、帳 單10張及現金1 萬3880元扣案可佐,則被告2 人前開自白顯 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揭犯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2 人就上 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2 人所犯上開2 罪間,係基於一賭博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
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 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 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2 人前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 ,雖未據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此部分與聲請部分 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聲請效力所及,本 院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2 人共同經營賭博, 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且藉此牟得不法利益,所為並無足取, 惟考量被告2 人均無任何犯罪經論罪科刑之紀錄,有本院被 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素行良好,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參以其經 營之時間、規模,及被告乙○○○在本犯行中居於主導之地 位,惡性較被告甲○○為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天九牌1 副 、四色牌1 盒、骰子1 包、帳單10張,係被告乙○○○所有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而扣案之現金1 萬3880元,則係被告 乙○○○所有、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無線電 1 支,無證據證明與被告2 人本件犯行有關(被告乙○○○ 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渠2 人係以電話聯絡,非以無線電連絡 ,蓋若以無線電連絡,警員理應扣獲至少2 支無線電),爰 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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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編號│姓名 │編號│姓名 │編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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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德璋│ 2 │林冠谷│ 3 │洪建城│ 4 │陳志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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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黃彬猷│ 6 │洪志昌│ 7 │吳明德│ 8 │吳仁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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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周宇宏│ 10 │許雄 │ 11 │劉惠鈴│ 12 │陳李嘉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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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陳俊明│ 14 │蔣建國│ 15 │張瑤聖│ 16 │胡耀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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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呂玉 │ 18 │劉崇德│ 19 │鄧經論│ 20 │張簡文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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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莊見勝│ 22 │林黃梅│ 23 │許斐雅│ 24 │許春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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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李雪娥│ 26 │梁李選│ 27 │陳月霞│ 28 │趙花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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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蕭素真│ 30 │黃桂娥│ 31 │曾發丁│ 32 │劉羅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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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陳富程│ 34 │林吉峰│ 35 │李秋芬│ 36 │江謝琇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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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許明照│ 38 │陳金輕│ 39 │陳學儒│ 40 │秦許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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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鄭秀雲│ 42 │曾德昇│ 43 │陳明祥│ 44 │李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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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陳淑枝│ 46 │王鵬驊│ 47 │郭靜茹│ 48 │涂黃金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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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馬貴珍│ 50 │陳醒華│ 51 │孔淞成│ 52 │張葉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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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林春哖│ 54 │鄭秀美│ 55 │蔡濟宏│ 56 │呂文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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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蕭明芳│ 58 │謝美華│ 59 │吳萍萍│ 60 │陳榮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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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楊正顯│ 62 │陳憲群│ 63 │陳光忠│ 64 │潘梅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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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張月美│ 66 │謝青華│ 67 │陳玉燕│ 68 │鄭秀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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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林傅晃│ 70 │趙勝男│ 71 │林善 │ 72 │施涂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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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歐鍾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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