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 原 告 甲○○ 己○○ 乙○○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被 告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中市○○○街一一○號二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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