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四號
原 告 王啟全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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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台北市○○路○段一七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被告林德利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九十年交
易字第四三四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
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B 法 官 王金洲
~B 法 官 廖慧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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