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244號
TCDV,91,訴,1244,200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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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四號
  原   告 王啟全
  被   告 乙○○
        信源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七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被告林德利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九十年交
易字第四三四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
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B 法 官 王金洲
~B 法 官 廖慧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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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源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