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八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錢怡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叁拾伍萬零叁佰零肆元,折合銀
元柒佰肆拾伍萬零壹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
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B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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