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3180號
TCDV,91,補,3180,200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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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健日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和
  送達代收人 徐龍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一百四十萬二千零九十四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
   應補繳一萬五千三百七十九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
   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
   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
   開庭時提出)。
 ㈢、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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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日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