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149號
KSDM,95,易,149,200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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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2105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乙○○自民國94年1 月2 日起至同年6 月間止,受雇於址設 高雄縣鳳山市○○路○段125 號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允揚公司),擔任業務代表,負責銷售汽車、收取車款、 保險費、汽車配件費,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自94年1 月下旬起至同年5 月初止,陸續於附表一所示 之時地,向客戶王添祥等人收取現金後,僅繳回部分款項予 允揚公司,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車款(或訂金)及保險費金 額共新台幣(下同)543,864 元侵占入己;又於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向客戶林開大等人收取汽車百貨配件款共44,460元 後,挪為己用。嗣經允揚公司發現客戶保險費遲未繳納,經 查詢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允揚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業務侵占案件,所犯者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 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二、訊之被告乙○○坦承受僱擔任允揚公司業務代表及於附表一 、二所示時地收取客戶現後將部分款項挪為己用,核與證人 即允揚公司告訴代理人蔡炳煌供述情節及侵占金額,另證人 即允揚公司客戶王添祥蔡維智、蘇家菁、鄭文精許夢萍周國民(車主周三勇)警訊供述、成海音偵查供述情節相 符,此外,並有客戶許夢萍保險費收據、使用牌照稅等繳款 證明、汽車保險單各1 紙、福灣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 司代辦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要保書6 紙、汽車 百貨配件單4 紙附卷可稽,亦足證明上開款項確由業務代表 乙○○收取之事實,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乙○○係任職允揚公司汽車銷售業務代表,負責銷售 汽車及收取車款、訂金、保險費、配件費用,為從事業務之 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 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 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犯後復 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惟其歷次業務所侵占金額共計達50餘 萬元,事後又因無力負擔和解條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迄未清償所侵占任何款項,未能填補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6 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侵占汽車保險費及車款部分)
┌──┬────┬─────┬────┬────┬─────┬─────┐
│編號│收受日期│ 收受地點 │客戶名稱│款項名稱│ 收受金額 │侵占金額 │
├──┼────┼─────┼────┼────┼─────┼─────┤
│ 1 │94年1 月│高雄縣大樹│王添祥 │保險費 │ 100,000元│  7,932元│
│  │20日交車│鄉井腳村井│    │    │     │     │
│  │前數日 │腳路81號 │    │    │     │     │
│ │    │ │ │ │ │ │
├──┼────┼─────┼────┼────┼─────┼─────┤
│ 2 │①94年1 │①②高雄縣│蔡維智 │訂金、領│ 30,000元│ 38,918元│
│  │月26日 │鳳山市光復│    │牌及保險│ 20,000元│     │
│  │②94年1 │路二段125 │    │費、餘款│ 13,435元│     │
│  │月28日 │號(允揚公│    │    │     │     │




│  │③94.01.│司址)、③│    │    │     │     │
│  │29下午2 │高雄縣鳳山│    │    │     │     │
│ │時許 │市○○路10│ │ │ │ │
│ │ │之4 號4 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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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4.01.28│鳳山市光復│蘇家菁 │訂金、保│ 100,000元│ 16,016元│
│  │    │路二段125 │    │險費  │     │     │
│  │    │號(允揚公│    │    │     │     │
│ │ │司設址處)│ │ │ │ │
├──┼────┼─────┼────┼────┼─────┼─────┤
│ 4 │①94.03.│①高雄縣燕鄭文精 │訂金、保│ 100,000元│  1,676元│
│  │13 │巢鄉果菜市│    │險費  │ 260,000元│     │
│  │②94.03 │場、 │    │    │     │     │
│  │.18 │②高雄縣燕│    │    │     │     │
│  │    │巢鄉東燕村│    │    │     │     │
│ │    │中東巷40號│ │ │ │ │
├──┼────┼─────┼────┼────┼─────┼─────┤
│ 五 │94.05.05│郵寄現金 │許夢萍 │保險費、│ 25,000元│ 11,004元│
│  │  或  │  │    │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94.04.26│高雄縣鳳山│成海音 │車款、保│ 20,000元│  9,518元│
│  │94.04.29│市○○街21│    │險費、預│ 82,000元│     │
│  │    │號3樓   │    │備金  │     │     │
├──┼────┼─────┼────┼────┼─────┼─────┤
│ 七 │94.04.23│高雄市苓雅│周三勇(│訂金、稅│ 200,000元│ 458,800元│
│  │94.04.29│區○○○路│車主周國│金、保險│ 265,000元│     │
│  │94.5月初│335巷2弄2 │民)  │費   │ 300,000元│     │
│  │    │號    │    │    │     │     │
├──┴────┴─────┴────┴────┴─────┼─────┤
│                           合計│ 543,864元│
└─────────────────────────────┴─────┘
附表二(侵占汽車百貨配件款項部分)
┌──┬─────┬─────┬─────┐
│編號│ 收受日期 │ 客戶名稱 │ 侵占金額 │
├──┼─────┼─────┼─────┤
│ 一 │ 94.03.16 │ 林開大  │ 17,030元 │
├──┼─────┼─────┼─────┤
│ 二 │ 94.04.22 │ 潘良祺  │ 8,650 元│




├──┼─────┼─────┼─────┤
│ 三 │ 94.04.27 │ 成海音  │ 9,480 元│
├──┼─────┼─────┼─────┤
│ 四 │ 94.05.09 │ 周三智  │ 9,300 元│
├──┴─────┴─────┼─────┤
│            合計│ 44,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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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