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3129號
TCDV,91,補,3129,200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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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二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慶福電機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叁佰貳拾貳元,折合銀圓貳拾陸萬壹
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捌佰柒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捌仟陸佰
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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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福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