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二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慶福電機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叁佰貳拾貳元,折合銀圓貳拾陸萬壹
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捌佰柒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捌仟陸佰
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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