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簡易法庭94年度簡字
第4112號,中華民國94年7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475號),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並自為第一審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無罪。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乙○○明知 如附表二所示之音樂著作,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滾石國際 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為應受我國著作 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另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含 VCD 、DVD), 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美商迪 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 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市影片有限責任合夥、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 司、美商派拉蒙影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視 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規定及民國82年7 月16日 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 護協定」,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開著作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 。詎被告竟基於意圖營利銷售、散布之犯意,先自年籍姓名 不詳之成年人處,購得未經前揭著作權人授權而擅自重製之 上開音樂著作及視聽著作盜版光碟片,於94年3 月14日19時 許,在高雄縣岡山鎮○○○路之「中山夜市」內,預備擺攤 販賣盜版之上揭視聽及音樂著作之預錄式光碟片(即CD及VC D )。嗣於同日19時58分許,為警方在上址所查獲,並扣得 未經前揭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盜版預錄式音樂、電影光碟共 計680 片(含附表一所示盜版電影光碟123 片及附表二所示 盜版唱片光碟137 片)。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項 、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 圖散布而持有之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被告係涉 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1 項之罪,惟業經公訴檢 察官於本院94年10月5 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更正本件起訴法 條為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次 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 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 年臺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參照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無非係以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戊○○、己○○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即查 獲員警顏進嘉、洪江清、陳嘉賢、黃清雲、邱玉豐等於偵查 中之證詞、鑑定書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預錄式音樂、 電影光碟共計680 片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對於上揭時 地為警查獲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等情固供承不 諱,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係在「 中山夜市」擺攤販賣手錶,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並非伊所有, 而係綽號「邢素蘭」之丙○○所有,丙○○平日在該夜市販 賣光碟,查獲當天丙○○撥打電話給伊,表示其手扭傷,拜 託伊幫忙推推車,伊原先拒絕,但經丙○○一再拜託,伊始 同意幫忙推推車,警察查獲當時丙○○就在旁邊,但因丙○ ○當時正因販賣盜版光碟案件在緩刑期間,其先生復在監執 行,且丙○○又有2 個小孩要照顧,加以伊個人一直以為本 案為民事案件可以和解,始未供出丙○○,事後伊始知道為 刑事案件,而丙○○的先生亦已經於94年7 月間假釋出監, 可以照顧小孩,所以伊現今始供出丙○○等語。四、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視聽影音光碟片,分別係未經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 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己○○、戊○○ 分別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復有正版影音光碟著作權利證明資 料18紙、正版CD光碟權利證明資料28紙及財團法人電影及錄 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1 份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盜版視聽影音光碟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為警查
獲時所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片,確係侵害如附表一 、二所示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盜版光碟片。
㈡再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片並未如正版光碟片有印製 片名、封面之外包裝,有查獲照片10幀在卷可憑,客觀上任 何人單以肉眼觀察即可知悉該等光碟片,乃係未經各該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參以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伊知道所推推車上為盜版光碟等 情(見本院94年10月19日審判筆錄第20頁),是被告對於其 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扣案光碟片乃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光 碟重製物乙節,自係有所認識,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㈢茲應審究者,厥為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片是否被告 基於意圖營利銷售、散布之犯意,而自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士 所購入,預備擺攤販賣者?查:
⒈被告為警查獲前曾在停車場內數手推車上之光碟片,再將手 推車欲推往夜市時即為在場逮捕之員警查獲等情,雖據證人 即查獲員警陳嘉賢、邱玉豐及洪江清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明 確,然此亦僅足認被告於為警查獲前曾有數、算手推車上之 光碟片之動作,但尚難憑此即遽爾推論扣案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光碟片乃係被告意圖營利銷售、散布而購入、持有者。 ⒉證人即查獲員警顏進嘉、黃清雲於檢察官偵查中雖均證稱: 渠等確於上揭時地查獲被告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 碟片等語,然亦僅能證明被告為警查獲時確實持有該等盜版 光碟片之事實,惟持有之原因甚多,或係欲販賣牟利,或係 為人保管,亦或係幫人運輸等等,不一而足,是以亦難僅憑 被告持有該盜版光碟片之事實,即謂被告係基於意圖營利銷 售、散布之犯意而持有之。
⒊再證人丁○○於本院94年10月19日審理時結證:伊在岡山「 中山夜市」擺攤販賣泡沫紅茶及咖啡,伊認識被告1 年多, 被告係在「中山夜市」及黃昏市場擺攤販賣手錶及太陽眼鏡 ,除前述物品外,伊從未見過被告販賣過任何東西,1 年多 前,伊剛至該夜市擺攤時,伊旁邊相連之攤位係一名綽號「 邢素蘭」之女子在販賣視聽影音光碟片,該女子原係將光碟 片陳列在桌上販賣,後來改為流動式販賣,即該女子背個包 包站在原有攤位位置,熟客人認得她,會過來與其談話交易 ,該女子會將載有光碟片項目、種類及名稱之目錄交給客人 過目,伊曾見過客人在攤位上交錢給該女子,該女子再與客 人離開攤位去交貨,因被告攤位與伊攤位相連,在伊攤位正 後方,被告應該見過此種交易情形,而該女子改以流動方式 販賣光碟片後,伊曾看過該女子所販賣之光碟片上面既無圖 案亦無書寫文字,即如扣案之「雪地靈犬三」光碟片之外觀
,該女子平常均係以手推車將光碟片及支架推到攤位上,伊 曾見過該女子委託他人幫忙推手推車,於94年3 月14日前, 亦見過被告幫「邢素蘭」推手推車約3 、4 次,但伊從未見 過該女子將光碟片擺放在被告攤位上,亦未曾見過被告與該 女子之客人接洽,被告平日約於下午6 時許前往該夜市擺攤 ,約下午12時許離開,但94年3 月14日當日,伊在自己攤位 上看到被告突然離開,之後過了很久,被告打電話給伊,叫 伊幫忙收其攤位之東西,當日伊並沒有看到「邢素蘭」前來 擺設攤位等語(見本院94年10月19日審判筆錄第3 至18頁) ,而證人丁○○與被告僅係擺攤認識之友人,應無為迴護被 告,甘冒身罹刑責之風險,而為虛偽陳述之理?證人丁○○ 上開證詞,應足採信。是被告辯稱:伊係以擺攤販賣手錶為 業,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乃係綽號「邢素蘭 」之丙○○所有,查獲當日伊僅係幫忙丙○○推手推車等語 ,應屬非虛。
⒋另經被告於本院94年12月5 日當庭指認照片,確認即為綽號 「邢素蘭」之女子丙○○,雖經本院依法傳、拘無著,惟丙 ○○確於90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90年8 月30 日以90年度易字第211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 確定,有丙○○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照片及臺灣高等 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而丙○○之配偶李宗恩,確實 亦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2年1 月30日以91上訴字第63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 92年5 月13日入監執行,於94年7 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等情,亦有李宗恩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足稽,參以綽 號「邢素蘭」之女子確實育有1 子1 女,亦據證人丁○○供 證明確,則被告辯稱:伊係因丙○○當時正因販賣盜版光碟 案件在緩刑期間,其先生復在監執行,且丙○○又有2 個小 孩要照顧,加以伊個人一直以為本案為民事案件可以和解, 始未供出丙○○,事後伊始知道為刑事案件,而丙○○的先 生亦已經於94年7 月間假釋出監,可以照顧小孩,所以伊現 今始供出丙○○等語,應屬事實,堪予採信。
⒌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為警查獲當時所持有之如 附表一、二所示盜版光碟片,乃係被告基於意圖營利銷售、 散布之犯意,先自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處購得,而預備於 94年3 月14日19時許,在高雄縣岡山鎮○○○路之「中山夜 市」內擺攤販賣者,自難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上揭違反著 作權法之犯行。至被告明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片 ,乃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仍幫助丙○○欲將
置放該等光碟片之手推車推往夜市之行為,因屬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則在尚乏證據足資證明正犯即丙○○之犯罪確屬 成立之情況下,本院對於被告上開行為是否構成幫助犯行, 而應論以違反著作權法之幫助犯,自無從予以審酌,附此敘 明。
㈣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事證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結果,均不 足超越合理之懷疑而形成對被告有罪之確信,被告犯罪即不 能證明。從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原審未察遽予論罪科刑,容有未洽,被告以此 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並改諭 知無罪判決。
五、末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 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且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1 章及第2 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 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 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 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 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項亦規定詳盡。本件經本院審理後 ,認被告應為無罪之諭知,已如前述,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故依前揭規定,應由本 院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自為第一審判決,檢察官或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 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附表一:
┌───┬───────┬─────────┬──────┬───┐
│編號 │中文片名 │英文片名 │著作權人 │數量 │
│ │ │ │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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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超人特攻隊 │The incredibles │美商迪士尼企│ 2 │
│ │ │ │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2 │花木蘭 │Mulan 2 │同上 │ 2 │
├───┼───────┼─────────┼──────┼───┤
│ 3 │國家寶藏 │National treasure │同上 │ 6 │
├───┼───────┼─────────┼──────┼───┤
│ 4 │驅魔神探 │Constantine │美商華納兄弟│ 22 │
│ │ │ │娛樂公司 │ │
├───┼───────┼─────────┼──────┼───┤
│ 5 │未婚妻的漫長等│A very long engage│同上 │ 4 │
│ │待 │ment │ │ │
├───┼───────┼─────────┼──────┼───┤
│ 6 │登峰造極 │Million dollar bab│同上 │ 12 │
│ │ │y │ │ │
├───┼───────┼─────────┼──────┼───┤
│ 7 │幻影殺手 │Elektra │美商廿世紀福│ 2 │
│ │ │ │斯影片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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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尋找心的方向 │Sideways │同上 │ 2 │
├───┼───────┼─────────┼──────┼───┤
│ 9 │鳳凰號 │The flight of the │同上 │ 2 │
│ │ │Phoenix │ │ │
├───┼───────┼─────────┼──────┼───┤
│ 10 │雷之心靈傳奇 │Ray │美商環球市場│ 4 │
│ │ │ │影片有限責任│ │
│ │ │ │合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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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BJ單身日記 │Bridget Jones:The│同上 │ 2 │
│ │ │edge of reason │ │ │
├───┼───────┼─────────┼──────┼───┤
│ 12 │鯊魚黑幫 │Shark tale │同上 │ 3 │
├───┼───────┼─────────┼──────┼───┤
│ 13 │親家路窄 │Meet the fockers │同上 │ 10 │
├───┼───────┼─────────┼──────┼───┤
│ 14 │鬼訊號 │White noise │同上 │ 6 │
├───┼───────┼─────────┼──────┼───┤
│ 15 │波特萊爾大冒險│Lemony Snicket's a│同上 │ 8 │
│ │ │series of unfortun│ │ │
│ │ │ate event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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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偷情 │Closer │美商哥倫比亞│ 4 │
│ │ │ │影片股份有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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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全民情聖 │Hitch │同上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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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刀峰戰士3 │Blade 3 │美商新線製作│ 2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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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阿飛外傳 │Alfie │美商派拉蒙影│ 4 │
│ │ │ │片股份有限公│ │
├───┼───────┼─────────┼──────┼───┤
│ │合計 │ │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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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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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盜版雷射唱片名│音樂著作名稱 │著作權人 │數量 │
│ │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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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桑 │開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 2 │
│ │ │ │有限公司 │ │
├───┼───────┼─────────┼────────┼───┤
│ 2 │張韶涵 │歐若拉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 6 │
│ │ │ │有限公司 │ │
├───┼───────┼─────────┼────────┼───┤
│ 3 │范逸臣 │愛情程式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 1 │
│ │ │ │公司 │ │
├───┼───────┼─────────┼────────┼───┤
│ 4 │周傳雄 │異世界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 1 │
│ │ │ │有限公司 │ │
├───┼───────┼─────────┼────────┼───┤
│ 5 │水蜜桃姊姊 │世界真奇妙 │同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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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張學友 │SORRY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 6 │
│ │ │ │有限公司 │ │
├───┼───────┼─────────┼────────┼───┤
│ 7 │蔡健雅 │假想敵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 1 │
│ │ │ │有限公司 │ │
├───┼───────┼─────────┼────────┼───┤
│ 8 │費玉清 │高崗上 │同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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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戀上紅櫻桃 │HERO │同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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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阿杜 │一首情歌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 5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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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陶喆 │鬼 │同上 │ 1 │
├───┼───────┼─────────┼────────┼───┤
│ 12 │劉若英 │聽說 │同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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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張宇 │替身 │同上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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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BAD │CRAZY │同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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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戴佩妮 │防空洞 │同上 │ 4 │
├───┼───────┼─────────┼────────┼───┤
│ 16 │陳小春 │算你狠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 1 │
│ │ │ │司 │ │
├───┼───────┼─────────┼────────┼───┤
│ 17 │席亞拉 │HOTLINE │同上 │ 1 │
├───┼───────┼─────────┼────────┼───┤
│ 18 │布蘭妮 │TOXIC │同上 │ 1 │
├───┼───────┼─────────┼────────┼───┤
│ 19 │艾薇兒 │失去控制 │同上 │ 2 │
├───┼───────┼─────────┼────────┼───┤
│ 20 │亞瑟小子 │BURN │同上 │ 5 │
├───┼───────┼─────────┼────────┼───┤
│ 21 │李聖傑 │手放開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 4 │
│ │ │ │有限公司 │ │
├───┼───────┼─────────┼────────┼───┤
│ 22 │蟑螂 │溜溜 │同上 │ 1 │
├───┼───────┼─────────┼────────┼───┤
│ 23 │萬芳 │慢火車 │同上 │ 2 │
├───┼───────┼─────────┼────────┼───┤
│ 24 │光良 │童話 │同上 │ 3 │
├───┼───────┼─────────┼────────┼───┤
│ 25 │任賢齊 │兩級 │同上 │ 3 │
├───┼───────┼─────────┼────────┼───┤
│ 26 │杜德偉 │脫掉 │同上 │ 1 │
├───┼───────┼─────────┼────────┼───┤
│ 27 │五月天 │軋車 │同上 │ 1 │
├───┼───────┼─────────┼────────┼───┤
│ 28 │梁靜茹 │FLY AWAY │同上 │ 9 │
├───┼───────┼─────────┼────────┼───┤
│ 29 │五佰 │雙面人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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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吳克群 │學不會 │同上 │ 1 │
├───┼───────┼─────────┼────────┼───┤
│ 31 │賓崎步 │MY STORY │同上 │ 1 │
├───┼───────┼─────────┼────────┼───┤
│ 32 │天國的嫁衣 │花的嫁紗 │同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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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羅志祥 │機器娃娃 │同上 │ 3 │
├───┼───────┼─────────┼────────┼───┤
│ 34 │寶兒 │傳情 │同上 │ 3 │
├───┼───────┼─────────┼────────┼───┤
│ 35 │王心凌 │HONEY │同上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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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5566 │王者之魂 │同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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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蔡依林 │招牌動作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3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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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言承旭 │一公尺 │同上 │ 1 │
├───┼───────┼─────────┼────────┼───┤
│ 39 │珍妮佛洛佩茲 │If you had my love│同上 │ 1 │
│ │ │ │ │ │
├───┼───────┼─────────┼────────┼───┤
│ 40 │黃義達 │藍天 │同上 │ 1 │
├───┼───────┼─────────┼────────┼───┤
│ 41 │傑西麥那尼 │她不是你 │同上 │ 2 │
├───┼───────┼─────────┼────────┼───┤
│ 42 │朱孝天 │永不停止 │同上 │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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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周傑倫 │七里香 │同上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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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平井堅 │Kiss of love │同上 │ 2 │
│ │ │ │ │ │
├───┼───────┼─────────┼────────┼───┤
│ 45 │王力宏 │心中的日月 │同上 │ 5 │
│ │ │ │ │ │
├───┴───────┴─────────┴────────┼───┤
│ 合計 │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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