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728號
TCDV,91,聲,1728,2002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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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二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張梤溢
  相 對 人 銘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
  兼
  相 對 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六三巷一六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零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九六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六元  │
├────────┼─────────────┼──────────────┤
│第一審送達費  │二百三十四   元  │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零二     元  │
├────────┼─────────────┼──────────────┤
│合    計  │十一萬三千五百零二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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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