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 請 人 謝介山
送達代
右聲請人因太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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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太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太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 ,國稅局尚未核定完成,無法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展期六個月。三、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六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 符,爰准予展期至九十二年六月七日止完結清算。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恩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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