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817號
KSHM,94,上易,817,200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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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8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04 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
23714 號、第25253 號,暨移送併辦:同署93年度偵字第24900
號、93 年 度速偵字第2362號、94年度偵字第996 號、第412 號
、93年度偵字第23417 號、94年度偵字第2172號、第2175號、第
3596號、第3840號、第4065號、94年度速偵字第234 號、第254
號、94年度偵字第4444號、第5392號、第9326號、第12794 號、
第9958號、第13677 號、第9661號、第11096 號、第12419 號、
第12092 號、第14696 號、第14253 號、第12018 號、第14719
號、第18243 號、第18522 號、第20296 號、第19926 號、第21
500 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偵字第275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4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捌拾参台(含IC板共捌拾柒塊)、代幣貳仟捌佰零参枚、現金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元、遙控器壹只、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 營利事業登記,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而營利之概 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編號1 至34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 與附表所示之店員劉欣榮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擺設如附表編號1 至34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供不特定人 投幣遊戲。嗣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34所示之時間為警查獲 ,並扣得甲○○所有供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之如附表編號 1 至34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共83台(含IC板共87塊)、代幣 2803枚、遙控器1 只、帳冊1 本,及在機具內扣得甲○○因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7 萬8,600 元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 併案審理併案審理。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本院調查及審理中自白不 諱(見原審簡上卷第160 至198 頁,本院卷第37、61、62、 66頁),核與證人即店員劉欣榮、顧客吳龍堂(附表編號1 )、店員葛靜蓉、顧客梁榮崑(附表編號2)、 店員李承諭 (附表編號3)、 店員郭雅方(附表編號4)、 店員吳侯素 春(附表編號5)、 店員陳宜鈁、顧客陳忠憲(附表編號6 )、店員賴南宏(附表編號7)、 店員陳迦湄(附表編號9 )、店員王慧茹(附表編號11)、店員李信賢、李承諭(附 表編號12)、顧客劉頂州(附表編號14)、店員賴昭廷、顧 客林志明(附表編號16)、店員黃秋雲(附表編號17)、店 員吳芝容、顧客陳雪惠(附表編號18)、顧客林富雄(附表 編號19)、店員洪林素秋、顧客莊世明(附表編號20)、店 員林玉霜(附表編號21)、店員吳有仁(附表編號22)、店 員陳寬倫(附表編號23)、顧客呂玉環(附表編號24)、店 員張芳華(附表編號25)、店員姚俐青、顧客沈火印(附表 編號26)、店員陳育萱(附表編號30)、店員蘇春美、顧客 陳雲海(附表編號31)、店員王素珍、顧客許根貴(附表編 號32)、店員李麗雯(附表編號34)之證述相符,並有93年 度偵字第23417 號卷附之營業場所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 照片9 幀;93年度偵字第23714 號卷之營業場所臨檢表、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3 幀;94年度偵字第21 72號卷附之營業場所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照片12幀;94年度偵字第412 號卷附之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臨檢現場檢查紀錄、現場照片3 幀;93年 度偵字第25253 號卷附營業場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2 幀;94年度偵字第996 號卷附之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營業場所檢查紀錄、現場照片 23幀;94年度偵字第2175號卷附之營業場所檢查紀錄表、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3幀;93年度偵字第24900 號卷附之營業場所臨檢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照片6 幀;94年度偵字第3596號卷附之臨檢紀錄表、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5 幀;93年度速偵字第23 62號卷附之現場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



4 幀;94年度偵字第3840號卷附之臨檢現場檢查紀錄表、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4065 號卷附之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1 幀;94年度速偵字第234 號卷附之營業場所檢查紀錄表、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3 幀;94年度速偵字第254 號卷附之執行臨檢現場檢查紀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照片2 幀;94年度偵字第4444號卷附之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現場紀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5 幀 ;94年度偵字第5392號卷附之臨檢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2 幀;94年度偵字第9326號卷附 之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9 幀;94 年度偵字第12794 號卷附之臨檢現場紀錄表、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照片6 幀;94年度偵字第9958號卷附之臨檢 現場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2 幀;94年 度偵字第13677 號卷附之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9661號卷附之營業場所檢 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0幀;94年度 偵字第11096 號卷附之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照片10幀;94偵字第12419 號卷附之臨檢紀錄表、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7 幀;94偵字第12092 號卷 附之提示營業場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照片6 幀;94年度偵字第14696 號卷附之營業場所臨檢紀 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6 幀;94年度偵字 第14253 號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 9 幀;94年度偵字第12018 號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照片7 幀;94年度偵字第14719 號卷附之臨檢 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4 幀;94年度偵 字第18 243號卷附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18522 號卷附之臨檢紀錄表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20 296 號卷附之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 片8 幀;94年度偵字第19926 號卷附之營業場所臨檢紀錄表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4 幀;94年度偵字第21 500 號卷附之執行臨檢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照片2 幀;94年度偵字第27542 號卷附之營業場 所臨檢紀錄表、讓渡契約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照片2 幀可稽;復有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4所示之扣案物品 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論罪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未依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 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處斷。被告與附 表編號1 、2 、3 、4 、5 、6 、7 、9 、11、12、16、17 、18、20、21、22、23、25、26、30、31、32、34所示之店 員劉欣榮葛靜蓉李承諭郭雅方、吳侯素春、陳宜鈁、 賴南宏王慧茹陳迦湄、李信賢、李承諭賴昭廷、黃秋 雲、吳芝容洪林素秋林玉霜、吳有仁、陳寬倫張芳華姚俐青、陳育萱、蘇春美、王素珍、李麗雯,分就附表編 號1 、2 、3 、4 、5 、6 、7 、9 、11、12、16、17、18 、20、21、22、23、25、26、30、31、32、34部分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未經許可 擺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 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檢察官雖僅就被告 如附表編號2 、5 部分所示犯行聲請簡易判決,然經檢察官 移送併案之附表編號1 、3 、4 及編號6 至34部分犯行,與 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法經營電子遊 戲場業之犯行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原判決認被告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犯行,予 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未及就被告如附表編號34 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犯行(即移送本院併 辦部分),一併加以審判,尚有未洽。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 為由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未及併予審理 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三、科刑及沒收之理由─
㈠爰審酌被告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即擺設電子遊 戲機對外營業,且先後為警查獲高達34次,經營之時間、規 模均屬龐大,違法情節嚴重,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 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以資懲儆。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4所示之之電子遊戲機具共83台(含IC 板共87塊)、代幣2803枚、遙控器1 只、帳冊1 本,均為被 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機具內之現金 7 萬8,600 元,亦為被告所有,亦據被告供承在卷,為被告 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宣告沒收。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




㈡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第3 款。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富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93年度偵字第23417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 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0月│高雄縣岡山鎮│93 年 11│滿貫大亨1台、彩金1│
│15日 │岡山路 68 號│月 1 日 │台、大舞台 1 台( │
│ │(界揚超商)│20 時 55│均各含 IC 板 1 塊 │
│ │ │分 │)、劍龍 2 台(含I│
│ │ │ │C 板 2 塊)、代幣 │
│ │ │ │324 枚 │
├────┴──────┴────┴─────────┤
│店員劉欣榮(71年12月10日生) │
└──────────────────────────┘
附表2:93年度偵字第23714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1月│高雄市左營區│93 年 11│金蘋果2台(含IC板 │
│1日 │自由三路80號│月 8 日 │2塊) │
│ │(巨蛋超商)│11 時40 │機台內代幣 466 枚 │
│ │ │分許 │ │
├────┴──────┴────┴─────────┤




│店員葛靜蓉(55年6 月22日生) │
└──────────────────────────┘
附表3:94年度偵字第2172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1月│高雄縣岡山鎮│93 年 12│彩金魔象 1 台、劍 │
│5日 │岡山路267號4│月 8 日 │龍 1 台、東方明珠1│
│ │樓(球星辣妹│19 時 15│台(均各含 IC 板 1│
│ │撞球運動館)│分許 │塊)、滿貫大亨 2 │
│ │ │ │台(含 IC 板 2 塊 │
│ │ │ │)、機台內硬幣 │
│ │ │ │30580元 │
├────┴──────┴────┴─────────┤
│店員李承諭(71年9 月27日生) │
│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案號誤載為94年偵字第2175號 │
└──────────────────────────┘
附表4:94年度偵字第412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1月│高雄市小港區│93 年 12│劍龍 1 台(含IC板 │
│20日 │高坪七路與高│月 23 日│1塊) │
│ │坪 12 街口貨│16時許 │機台內硬幣5500元 │
│ │櫃屋檳榔攤內│ │ │
├────┴──────┴────┴─────────┤
│店員郭雅方(64年5 月13日生) │
└──────────────────────────┘
附表5:93年度偵字第25253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1月│高雄市左營區│93年12月│劍龍2台(含IC板2塊│
│25日 │重信路593號 │6日13時 │) │
│ │(七里香連鎖│25分許 │機台內硬幣890元 │
│ │茶舖) │ │ │
├────┴──────┴────┴─────────┤
│店員吳侯素春(60年9 月5 日生) │
└──────────────────────────┘
附表6:94年度偵字第996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1月│高雄縣岡山鎮│93 年 12│劍龍1台、金劍龍1台│
│25日 │大全街16號1 │月 7 日 │、戰象1台(均各含I│
│ │樓(展宏商行│16 時 45│C板1塊)、滿貫大亨│
│ │) │分許 │2台(含IC板2塊)、│
│ │ │ │機台內代幣305枚 │
├────┴──────┴────┴─────────┤
│店員陳宜鈁(72年9 月6 日生) │
└──────────────────────────┘
附表7:94年度偵字第2175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1月│高雄縣岡山鎮│93 年12 │滿貫大亨 1 台、動 │
│25日 │大全街16號(│月15日15│物柏青樂 1 台、劍 │
│ │OM便利超商)│時50分許│龍1台(均各含IC板1│
│ │ │ │塊)、機台內代幣 │
│ │ │ │131枚 │
├────┴──────┴────┴─────────┤
│店員賴南宏(70年12月15日生) │
│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案號誤載為94年偵字第2172號 │
└──────────────────────────┘
附表8:93年度偵字第24900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1月│高雄市三民區│93 年 11│劍龍1台(含IC板1塊│
│29日 │德北里九如二│月30日17│) │
│ │路719號(我 │時許 │機台內硬幣20元 │
│ │家的檳榔) │ │ │
└────┴──────┴────┴─────────┘
附表9:94年度偵字第3596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2月│高雄市小港區│94年1月 │劍龍2台(含IC板2塊│
│5日 │小港里光和路│17 日 17│)、機台內硬幣3140│
│ │56號(紅螞蟻│時許 │元 │




│ │小吃部) │ │ │
├────┴──────┴────┴─────────┤
│店員陳迦湄(40年1 月25日生) │
└──────────────────────────┘
附表10:93年度速偵字第2362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2月│高雄市小港區│93 年 12│劍龍 1 台(含 IC │
│20日 │平和東路 258│月24日19│板 1 塊) │
│ │號(烤天下美│時許 │ │
│ │食店) │ │ │
└────┴──────┴────┴─────────┘
附表11:94年度偵字第3840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3年12月│高雄市新興區│93 年 12│劍龍2台(含IC板2塊│
│27日 │六合二路37號│月28日19│) │
│ │地下1樓(紐 │時15分許│機台內硬幣160元 │
│ │約花式撞球場│ │ │
│ │) │ │ │
├────┴──────┴────┴─────────┤
│店員王慧茹(74年7 月30日生) │
└──────────────────────────┘
附表12:94年度偵字第4065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4年1月8│高雄縣岡山鎮│94 年1月│劍龍1台、彩金魔象 │
│日 │岡山路267號4│12 日 20│1台(均各含IC板1塊│
│ │樓(球星辣妹│時 32 分│)、機台內代幣 2 │
│ │撞球運動館)│許 │枚、遙控器1只 │
├────┴──────┴────┴─────────┤
│店員李信賢(74年4 月28日生) │
李承諭(71年9 月27日生) │
│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案號誤載為94年偵字第4062號 │
└──────────────────────────┘
附表13:94年度速偵字第234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4年1月 │高雄市苓雅區│94年1月 │劍龍1台(含IC板1塊│
│12日 │福德三路355 │24日11時│)、現金4060元 │
│ │號(無店名)│25分許 │ │
└────┴──────┴────┴─────────┘
附表14:94年度速偵字第254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4年1月 │高雄市前金區│94 年 1 │北極熊 1 台、劍龍1│
│15日 │七賢二路201 │月 25 日│台(均各含 IC 板 1│
│ │號1樓之1(留│16 時 35│塊)、機台內硬幣 │
│ │言板茶飲店)│分許 │1150元 │
├────┴──────┴────┴─────────┤
│ │
│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顧客劉頂州誤載為劉頂洲 │
└──────────────────────────┘
附表15:94年度偵字第4444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4年1月 │高雄市旗津區│94年1月 │劍龍水果瑪莉 1 台 │
│20日 │安樂巷209之1│29日14時│(含 IC 板 1 塊) │
│ │8附1號前 │15分許 │、機台內硬幣1680元│
├────┴──────┴────┴─────────┤
│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IC板誤載為2塊 │
│ 併案意旨書犯罪時間誤載自93年12月底開始擺設 │
└──────────────────────────┘
附表16:94年度偵字第5392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4年1月 │高雄市新興區│94年2月 │劍龍1台(含IC板1塊│
│24日 │民生一路與文│14 日 21│)、機台內硬幣 320│
│ │橫一路路口(│時 10 分│元 │
│ │蓁檳榔攤) │許 │ │
├────┴──────┴────┴─────────┤
│店員賴昭廷(47年10月2 日生) │
│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將雇員賴昭廷誤載為賴昭延




└──────────────────────────┘
附表17:94年度偵字第9326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4年3月 │高雄縣仁武鄉│94年4月 │劍龍1台、龍鳳1台、│
│10日 │仁和村仁勇西│13日15時│動物柏青樂 1 台( │
│ │街逸景園建築│許 │均各含 IC 板 1 塊 │
│ │工地貨櫃屋內│ │)、機台內硬幣1490│
│ │ │ │元 │
├────┴──────┴────┴─────────┤
│店員黃秋雲(50年8 月20日生) │
│註:併案意旨書查獲時間誤載為94年3月13日下午3時許 │
└──────────────────────────┘
附表18:94年度偵字第12794號
┌────┬──────┬────┬─────────┐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
│94年3月 │高雄市小港區│94 年 3 │金象王 1 台、超級 │
│10日 │二苓路 208 │月 25日 │大舞台 1 台、滿貫 │
│ │號(萊而旺超│12 時 35│大亨 1 台(均各含 │
│ │商) │分許 │IC 板 1 塊)、二人│
│ │ │ │座賽馬 1 台(含 I │
│ │ │ │C 板 2 塊)、機台 │
│ │ │ │內代幣 1220 枚 │
├────┴──────┴────┴─────────┤
│店員吳芝容(75年2 月27日生) │
│註: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誤載2 人座賽馬IC │
│板數記載為壹塊,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物品目錄表│
│及臨檢現場紀錄表均記載扣案IC板為5 塊,再參以2 人座賽│
│馬之結構,2 人座賽馬IC 板應為2 塊,合計扣案IC 板數│
│應為5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有所誤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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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9:94年度偵字第99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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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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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3月 │高雄市三民區│94年4月9│金蘋果樂園景品販賣│
│30日 │建國三路283 │日凌晨零│機1台(含IC板1塊)│
│ │號(建華檳榔│時30分許│、機台內硬幣140元 │




│ │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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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0:94年度偵字第136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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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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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3月 │高雄市小港區│94 年 4 │劍龍 1 台(含 IC │
│30日 │山明里利昌街│月 15 日│板 1 塊)、機台內 │
│ │2 號對面檳榔│16 時 10│硬幣16880 元 │
│ │攤內 │ 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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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洪林素秋(34年6 月23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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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1:94年度偵字第9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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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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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4月1│高雄縣林園鄉│94年4月 │二人座賽馬 1 台( │
│日 │沿海路2段155│12日16時│含 IC 板 2 塊)、 │
│ │之1號(P超商│55分許 │劍龍 3 台(含 IC │
│ │) │ │板 3 塊)、機台內 │
│ │ │ │硬幣 8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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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林玉霜(71年8 月9 日生) │
│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扣得IC板共5塊誤載為4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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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2:94年度偵字第11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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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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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4月 │高雄縣仁武鄉│94年5月5│魔法球1台、金龍鳳1│
│28日 │赤山村澄仁路│日22時40│台、水果盤 1 台( │
│ │238號(太陽 │分許 │均各含 IC 板 1 塊 │
│ │超商) │ │)、滿貫大亨 2 台 │
│ │ │ │(含 I C 板 2 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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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吳有仁(72年9 月27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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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3:94年度偵字第12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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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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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4月 │高雄市苓雅區│94 年 5 │劍龍小瑪莉 1 台、 │
│底某日 │武廟路 89 號│月 12日 │滿貫大亨麻將 1 台 │
│ │(ME2綠茶│18 時 25│(均各含 IC 板 1 │
│ │茶品店) │分許 │塊)、機台內硬幣 │
│ │ │ │3670元、帳冊1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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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陳寬倫(65年11月17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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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4:94年度偵字第12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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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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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 │高雄市鼓山區│94 年 5 │金鷹 1 台(含 IC │
│9日 │臨海二路 49 │月 16 日│板 1 塊)、機台內 │
│ │之 2 號(農 │15 時20 │硬幣 160 元 │
│ │務超商) │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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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檢察官併辦意旨書將犯罪時間誤載為94年4月底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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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5:94年度偵字第14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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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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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 │高雄市三民區│94年6月6│娃娃機4台(含IC板4│
│10日 │港東里忠孝一│日21時40│塊)、機台內硬幣 │
│ │路473巷3號 │分許 │5550元 │
│ │(台灣巨蛋超│ │ │
│ │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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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張芳華(70年6 月11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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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6:94年度偵字第14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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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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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 │高雄縣鳳山市│94年5月 │魔法球1台、大舞台1│




│20日 │中崙四路23號│25日22時│台、小兵立大功1台 │
│ │(太陽超商)│50分許 │、幸運滿貫1台(均 │
│ │ │ │各含IC板1塊)、機 │
│ │ │ │台內代幣3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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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姚俐青(71年3 月4 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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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7:94年度偵字第12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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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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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 │高雄市左營區│94 年 5 │滿貫大亨 2 台(含 │
│24日 │聖西里店仔頂│月 24日 │I C 板 2 塊)、劍 │
│ │路 64 號(旺│14時許 │龍小瑪莉變異體1台 │
│ │旺超商) │ │(含 IC板1塊)、金│
│ │ │ │蘋果小瑪莉變異體1 │
│ │ │ │台(含IC板1 塊)、│
│ │ │ │機台內代幣38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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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8:94年度偵字第14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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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