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611號
TCDV,91,聲,1611,200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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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費用新台幣捌拾柒元,已發還聲請人,有上開卷宗在 案可稽,故該部分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壹佰壹拾柒萬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伍佰玖拾叁元  │              │
├────────┼─────────────┼──────────────┤
│第一審公示送  │肆拾伍元    │              │
│達聲請費   │    │              │
├────────┼─────────────┼──────────────┤




│第一審公示送  │肆仟捌佰零伍元   │              │
│達裁判費   │    │              │
├────────┼─────────────┼──────────────┤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柒拾元    │              │
├────────┼─────────────┼──────────────┤
│合    計  │壹佰壹拾柒萬伍仟陸佰壹拾叁│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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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