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557號
TCDV,91,聲,1557,2002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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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七號
  聲 請 人 黃嶺梅
  相 對 人 己○○
        乙○○
        丙○○
        甲 ○
        丁○○
        戊○○
  法定代理人 劉秀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叁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己○○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 0五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九六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 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
 費用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捌仟玖佰元
 第一審送達費 參佰玖拾陸元
 本件程序費用   貳佰參拾捌元
 合    計 壹萬玖仟伍佰參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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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