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銷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94年度,257號
TCHV,94,上,257,2006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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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鄧月桃(即新添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農會間確認經銷關係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鄧月桃 (即新添商行)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上訴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5年2月1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許麗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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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