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273號
TCHM,95,上訴,273,200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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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
第1009 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969、4435號;移送併辦案號:
同署94年度偵字第153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緣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3年 12月中旬,由不詳管道與大陸地區電話詐騙集團成員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董仔」、「小郭」、「課長」、「富貴」等成 年男子接觸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常業詐欺犯意之聯 絡,達成合作之協議,由大陸地區成員負責打電話向國內不 特定之民眾以「假綁架、真詐財」、「抽獎活動中獎需先繳 部分費用」、「金融卡遭盜刷」需更換密碼或匯至安全帳戶 等詐騙手法,使受騙民眾不疑有他至金融機構匯出款項進入 指定之人頭帳戶,未○○則擔任台灣地區之負責人,並邀集 宇○○、己○○、寅○○(以上三人均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二年、均緩刑五年確定)等台灣地區成員承前常業詐欺之犯 意聯絡,一起在台灣地區配合大陸地區成員電話詐騙工作。 其分工方式是由未○○、宇○○、己○○收購如附表一所示 之人頭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作為詐騙款項匯入之戶頭(各 販賣金融機構帳戶之人頭均另行偵辦);另由未○○、己○ ○二人以刊登廣告方式收購之偽造「張文州」、「楊乃華」 、「郭仁杰」之身分證及印章,承租位於台中市○○路○段 18 巷45號4樓之2及台中市○○街100號7樓之13等二處房屋 做為成員聚集地點;復以自人頭戶所一併收購「吳昌訓」、 「吳志明」、「洪信平」之身分證件影本,向群健有線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上址安裝指定轉接電話線路作為行騙不 特定之國內民眾時,轉接民眾查證電話之工具,俟大陸地區 成員以上開電話方式詐騙得手後,再立即電話通知未○○、 宇○○、己○○、寅○○等人以二人一組之方式前往台中縣 市、彰化縣等地郵局或銀行等金融機關所設之自動提款機提 領如附表二所示受騙民眾所匯入之款項,而所提領出之款項 其中一成,由未○○、己○○、宇○○、寅○○分別按百分 之5、百分之2、百分之1.5、百分之1.5之比例分配,其餘款



項則統籌由未○○依上開大陸地區成員指示匯入指定之帳戶 ,未○○等並以之為業,用以維生。其中人頭戶乙○○(曾 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於92年4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則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 犯意,於94年1月中旬某日,在台中縣梧棲鎮○○路○段262 號4樓當時居住處後方公園與未○○接觸後,將自己在台中 港郵局(局號:0000000)所開設之0000000號帳戶資料(含 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以新台幣(下同)8000元賣給 未○○,幫助未○○等遂行常業詐欺之犯行。而未○○夥同 他人以上開方式行騙,其中有住在台北縣土城市○○街34巷 7號2樓之鍾文月,於94年3月30日中午12時30分接獲未○○ 詐騙集團成員打來的電話,對鍾文月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 需將存款移至安全帳戶,並提供乙○○之上開帳戶號碼供鍾 文月匯款之用,致鍾文月陷於錯誤,先後於該日15時52分、 16 時37分,匯出46萬元、8萬元至乙○○上開帳戶內,而遭 未○○等常業詐欺集團詐騙得逞。同日(公訴意旨誤為94年 4 月1日)未○○復以密碼已不能使用為由,要乙○○更改 密碼,並協助提款,乙○○亦接續幫助常業詐欺之犯意,由 未○○陪同前往台中港郵局,乙○○於更改密碼後,並以臨 櫃方式提領自己帳戶內之44萬元詐騙款項予未○○(該54萬 元被詐騙款項,已先被提領各6萬、4萬元)。嗣於94年4月 19 日上午警方持搜索票搜索上開各詐騙據點時,當場扣得 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供集團成員詐騙時聯繫用之行動電 話、數據機、分享器、偽造之身分證、印章、記帳單、教戰 手冊、已銷燬人頭帳戶名冊及聯絡簿、房屋租賃契約書、駕 照、人頭帳戶身分證影本、網路申請書、廣告單、現金新台 幣(下同)8000元等物(詳如扣押物品清單)。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 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原 審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原審合議庭依前



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一名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 序,先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上開幫助常業詐欺之事實坦承 不諱;而同案被告未○○、己○○、宇○○、寅○○等人確 有如上所述共同常業詐欺之犯行,亦經同案被告未○○等四 人於警詢中、未○○、己○○、宇○○等三人於偵查中結證 在卷,復經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鍾文月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明 確,且有通訊監察譯文、被害人匯款執據、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詐騙電話電話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電話用戶資料、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存款憑條、匯 款委託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國內匯款回條、自動存提款機 交易明細表、存戶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開 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提款機監錄照片、照片、各人頭帳戶 交易明細等在卷及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供集團成員詐騙 時聯繫用之行動電話、數據機、分享器、記帳單、教戰手冊 、已銷燬人頭帳戶名冊及聯絡簿、房屋租賃契約書、人頭帳 戶身分證影本、網路申請書、廣告單等物扣押可證,足證被 告未○○、己○○、宇○○、寅○○等人確有共同常業詐欺 之犯行。次查,近來詐欺集團均係利用他人帳戶做為所得財 物之出入帳戶,迭經媒體廣為披載,況一般人對於自己之金 融機構所用之個人身分證、印章、存摺、提款卡,均會妥為 保管,其帳號亦會保密,以防被他人得知,而有被冒領或為 其他非法使用之虞,被告係成年且有正常智力之人,竟提供 其於前開郵局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供未○○使 用,其對於上開帳戶將遭人做為常業詐欺犯行所得財物匯入 及提領之工具使用,應有所認識,其竟販賣上開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給同案被告未○○使用,被告有幫助他人常 業詐欺取財之故意甚明。又同案被告未○○等大量購買人頭 帳戶資料供為犯罪工具,且其詐騙之對象為不特定之社會大 眾,被害人可查知者即已多達如附表二所示,顯見同案被告 未○○等係以詐欺為常業,用以維生。被告乙○○販賣之帳 戶資料除前開自己在台中港郵局(局號:0000000 )所開設 之000 0000號帳戶資料外,尚介紹林怡潔辜志隆、洪信平 、吳志明、余常福、劉安琦等人以銀行帳戶每本4000元、郵 局帳戶每本8000元之代價,將渠等金融機構帳戶賣給未○○ ,數量達十餘本之多(此部分詳如後述),其顯可見未○○ 等係欲大量供被害人匯入被詐騙金額之用,其對於未○○等 常業詐欺之犯罪型態,自屬明知,所為自應成立幫助常業詐 欺罪。被告乙○○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本件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犯行足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同 案被告未○○、己○○、宇○○、寅○○等人、如附表二所 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各該警詢筆錄均經各該被詢問 人親閱後始簽名捺印,本院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得為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另同案被告 未○○、己○○、宇○○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被告乙○○ 並未釋明上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得為證據,亦具有證據能力。 。
三、被告提供銀行帳戶資料(含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予 他人供常業詐欺匯款使用,並以臨櫃方式提領自己帳戶內之 44萬元詐騙款項予未○○,雖並未參與常業詐欺之行為,然 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常業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販賣前開自己之帳 戶資料供同案被告未○○使用,並於94年3月30 日被害人鍾 文月被騙後將合計54萬元款項匯入被告之前開帳戶後,同日 又在未○○陪同下,以臨櫃方式提領自己帳戶內之44萬元交 付未○○,先後接續數個幫助作為,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 單純一幫助常業詐欺罪。被告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92年4月3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 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 且於犯後坦認犯行,足見對自己行為有相當程度之悔意,爰 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上開有加重、減輕 之事由,應依先加重後減輕之。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事 實相同,併予敘明。原審認被告乙○○犯罪事證明確,予以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所引用之檢察官起訴書尚認 被告另以銀行帳戶每本4000元、郵局帳戶每本8000元之代價 ,收購林怡潔辜志隆、洪信平、吳志明、余常福、劉安琦 等人共14本金融機構帳戶予未○○,然此部分未見有詐騙款 項匯入,原判決認被告收購此部分帳戶資料賣給未○○部分 亦構成幫助常業詐欺犯行之一部分,尚有未洽(詳後述)。 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因被告所販賣供未○○等常 業詐欺用之帳戶中實際上僅有其本人之上開台中港郵局帳戶 資料有被害人被詐騙之款項匯入,其餘則無,犯罪事實有所 減縮,從而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即有理由,且原 判決復有上述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關於乙○○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性、擅自提供銀 行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風氣,然念及被告本 身並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責難性較小,犯罪所得 之多寡,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處。被告販賣給未○○使用之上開 台中港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印章,雖原為被告乙○○ 所有,然已賣予未○○,已非被告乙○○所有,不另為沒收 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另以銀行帳戶每本4000元、郵局帳戶每 本8000元之代價,收購林怡潔辜志隆、洪信平、吳志明、 余常福、劉安琦等人共14本金融機構帳戶予未○○,認此部 分亦構成幫助常業詐欺犯行之一部分。然上開林怡潔辜志 隆、洪信平、吳志明、余常福、劉安琦等人名義之帳戶,迄 今並無被害人匯款之資料,此由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即明 。是此十數個帳戶資料部分,被告縱有收購再交付給未○○ 之行為或介紹林怡潔等人將帳戶資料賣給未○○之行為,然 既未見有詐騙款項匯入,即無幫助常業詐欺之犯行,惟因公 訴意旨認被告乙○○此部分行為為整個幫助常業犯行之一部 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再,未○○等雖有以自人頭戶所 一併收購之「吳志明」、「洪信平」之身分證件影本,向群 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上址安裝指定轉接電話線路 作為行騙不特定之國內民眾時,轉接民眾查證電話,然徵諸 上開乙○○之幫助犯罪方式,此部分應非被告乙○○所得預 料,自難因此認被告乙○○就此部分有何幫助之意思,併予 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販售帳戶者及所販售之存摺帳號一覽表
┌───────┬─────────────────┬───────────┐
│ 嫌疑人姓名 │   存摺銀行別、局號、帳號   │   帳戶內被害人 │
├───────┼─────────────────┼───────────┤
│林世偉 │臺灣企銀北斗分行 │宙○○ │
│ │帳號00000000000 │ │
├───────┼─────────────────┼───────────┤
林裕傑臺灣企銀北斗分行 │宙○○ │
│ │帳號00000000000 │ │
│ │台中商銀北斗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乙○○ │台中港郵局 │A○○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蕭虢謙 │東埔蚋郵局 │癸○○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張啟竣 │竹山郵局 │辛○○、黃○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陳宗明 │竹山郵局 │巳○○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余明原 │台中商銀四民分行 │亥○○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吳佩玲 │英才路郵局 │午○○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賴志祐 │大村郵局 │戊○○、戌○○、酉○○│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丑○○ │
├───────┼─────────────────┼───────────┤
│楊惠美 │溪湖郵局 │巳○○ │
│(王娃娜之女)│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巫得福 │華僑銀行大里分行 │天○○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黃洽錠 │中國農民銀行員林分行 │由巫得福華僑銀行大里分│
│ │帳號00000000000 │行帳戶轉入贓款10萬元 │
├───────┼─────────────────┼───────────┤
林沛汶 │台新銀行大里分行 │丑○○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林登山 │六甲郵局 │亥○○、庚○○、丁○○│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地○○、丙○○ │
├───────┼─────────────────┼───────────┤
蘇志宏 │誠泰銀行龍山分行 │辰○○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附表二:
┌──┬────┬──────┬────┬────────────┬────┬─────┐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電話號碼│匯款金額│  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匯款日期│ 清查來源 │
├──┼────┼──────┼────┼────────────┼────┼─────┤
│ 1 │宙○○ │未顯示來電 │150000 │臺灣企銀北斗分行帳號 │94.02.23│向本局報案│
│ │ │ │ │00000000000(林裕傑) │ │ │
│ │ │ │150000 │臺灣企銀北斗分行帳號 │94.03.23│ │
│ │ │ │ │00000000000(林世偉)  │ │ │
│ │ │ │200000 │台中商銀北斗分行帳號 │94.03.23│ │
│ │ │ │ │000000000000(林裕傑) │ │ │
│ │ │ │350000 │中國商銀中壢分行帳號 │94.03.23│ │
│ │ │ │ │000000000000(張嘉生) │ │ │
│ │ │ │計85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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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辛○○ │0000000000 │99988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09│由譯文追查│
│ │ │0000000000 │ │(張啟竣) │ │張啟竣竹山│
│ │ │ │ │ │ │郵局帳戶得│
│ │ │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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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戊○○ │0000000000 │14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07│由譯文追查│
│ │ │0000000000 │ │(賴志祐) │ │賴志祐大村│
│ │ │ │ │ │ │郵局帳戶得│
│ │ │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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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黃○  │0000000000 │99983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1│由譯文追查│
│ │ │ │ │(張啟竣) │ │邱能宗屏東│
│ │ │ │ │ │ │中正路郵局│
│ │ │ │ │ │ │帳戶得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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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亥○○ │0000000000 │70000 │台中商銀四民分行帳號 │94.04.04│查扣林登山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余明原) │ │郵局存摺追│
│ │ │0000000000 │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4│查得知 │
│ │ │ │ │(林登山) │ │ │
│ │ │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4│ │
│ │ │ │ │(林登山) │ │ │
│ │ │ │1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7│ │
│ │ │ │ │(林登山) │ │ │
│ │ │ │1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7│ │
│ │ │ │ │(林登山) │ │ │
│ │ │ │計52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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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鍾文月 │0000000000 │46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30│由乙○○(│
│ │ │0000000000 │ │(乙○○) │ │筆錄)追查│
│ │ │ │8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30│郵局帳戶得│
│ │ │ │ │(乙○○) │ │知 │
│ │ │ │計54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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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天○○ │0000000000 │80000 │誠泰銀行松江分行帳號 │94.04.06│查扣蘇志成│
│ │ │ │ │0000000000000(黃同正) │ │帳戶追查得│
│ │ │ │80000 │華僑銀行大里分行帳號 │94.04.07│知 │
│ │ │ │ │0000000000000(巫得福) │ │ │
│ │ │ │150000 │華僑銀行大里分行帳號 │94.04.07│ │
│ │ │ │ │0000000000000(巫得福) │ │ │
│ │ │ │計31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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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辰○○ │0000000000 │99983 │誠泰銀行龍山分行帳號 │94.04.13│查扣蘇志成│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蘇志宏) │ │帳戶追查得│
│ │ │ │82345 │誠泰銀行龍山分行帳號 │94.04.14│知 │
│ │ │ │ │0000000000000(蘇志宏) │ │ │
│ │ │ │計18萬 │ │ │ │
│ │ │ │2328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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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戌○○ │未顯示來電 │7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18│由譯文追查│
│ │ │ │ │(賴志祐) │ │賴志祐大村│




│ │ │ │ │ │ │郵局帳戶得│
│ │ │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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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庚○○ │未顯示來電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2│由查扣林登│
│ │ │ │ │(林登山) │ │山帳戶追查│
│ │ │ │ │ │ │得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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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 │未顯示來電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2│由查扣林登│
│ │ │ │ │(林登山) │ │山帳戶追查│
│ │ │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2│得知 │
│ │ │ │ │(林登山) │ │ │
│ │ │ │9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2│ │
│ │ │ │ │(林登山) │ │ │
│ │ │ │6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2│ │
│ │ │ │ │(林登山) │ │ │
│ │ │ │計35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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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酉○○ │未顯示來電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1.12│由譯文追查│
│ │ │ │ │(賴志祐) │ │賴志祐大村│
│ │ │ │ │ │ │郵局帳戶得│
│ │ │ │ │ │ │知 │
├──┼────┼──────┼────┼────────────┼────┼─────┤
│  │午○○ │未顯示來電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6│由查扣吳佩│
│ │ │ │ │(吳佩玲) │ │玲帳戶追查│
│ │ │ │2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7│得知 │
│ │ │ │ │(吳佩玲) │ │ │
│ │ │ │1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7│ │
│ │ │ │ │(吳佩玲) │ │ │
│ │ │ │計165萬 │其餘均匯入中國信託帳號 │ │ │
│ │ │ │ │(莫雄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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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丑○○ │已忘記 │15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93.11.18│追查賴志祐
│ │ │ │ │(林沛文)       │ │大村郵局帳│
│ │ │ │55000 │忘記   │ │戶得知 │
│ │ │ │ │ │ │ │
│ │ │ │1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1.14 │ │
│ │ │ │ │(賴志祐) │ │ │
│ │ │ │計8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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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 │0000000000 │99988 │中國國際商銀高加分行 │94.04.13│追查朱俊生




│ │ │0000000000 │ │帳號00000000000 │ │帳戶得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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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巳○○ │未顯示詐騙電│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8│追查王娃娜│
│ │ │話 │ │(王娃娜) │ │帳戶得知 │
│ │ │ │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1│ │
│ │ │ │ │(王娃娜) │ │ │
│ │ │ │6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3│ │
│ │ │ │ │(王娃娜) │ │ │
│ │ │ │1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3│ │
│ │ │ │ │(王娃娜) │ │ │
│ │ │ │9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3│ │
│ │ │ │ │(王娃娜) │ │ │
│ │ │ │4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7│ │
│ │ │ │ │(陳宗明) │ │ │
│ │ │ │3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8│ │
│ │ │ │ │(陳宗明) │ │ │
│ │ │ │計33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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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癸○○ │未顯示來電 │120000 │上海銀行營業部帳號 │94.04.14│追查蕭虢謙
│ │ │ │ │00000000000000(黃同正)│ │帳戶得知 │
│ │ │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5│ │
│ │ │ │ │(蕭虢謙) │ │ │
│ │ │ │3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5│ │
│ │ │ │ │(蕭虢謙) │ │ │
│ │ │ │7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8│ │
│ │ │ │ │(黃俊生) │ │ │
│ │ │ │計127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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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壬○○ │0000000000 │20000 │局號008103帳號0000000 │94.04.13│追查鄭金城
│ │ │0000000000 │ │(鄭金城) │ │帳戶得知 │
│ │ │0000000000 │50000 │局號008103帳號0000000 │94.04.13│ │
│ │ │0000000000 │ │(鄭金城) │ │ │
│ │ │1506 │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5│ │
│ │ │0000000000 │ │ │ │ │
│ │ │1512 │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9│ │
│ │ │ │ │(鄺智升) │ │ │
│ │ │ │1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20│ │
│ │ │ │ │(鄺智升) │ │ │
│ │ │ │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21│ │
│ │ │ │ │(鄺智升) │ │ │




│ │ │ │18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21│ │
│ │ │ │ │(鄺智升) │ │ │
│ │ │ │6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22│ │
│ │ │ │ │(鄺智升) │ │ │
│ │ │ │計58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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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玄○○ │電話號碼忘記│12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4│追查陳武雄│
│ │ │ │ │(陳武雄) │ │帳戶得知 │
├──┼────┼──────┼────┼────────────┼────┼─────┤
│  │地○○ │電話號碼忘記│2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24│由追查林登│
│ │ │ │ │(林登山) │ │山帳戶得知│
├──┼────┼──────┼────┼────────────┼────┼─────┤
│  │甲○○ │未顯示來電 │12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4│追查陳武雄│
│ │ │ │ │(陳武雄) │ │帳戶得知 │
│ │ │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5│ │
│ │ │ │ │(陳武雄) │ │ │
├──┼────┼──────┼────┼────────────┼────┼─────┤
│  │丙○○ │電話號碼忘記│7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31│由查扣林登│
│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1│山帳戶追查│
│ │ │ │50000 │(林登山) │ │得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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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 │未顯示來電 │70000 │匯款之戶名及帳號忘記 │94.01.10│追查賴志祐
│ │ │ │2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1.10│帳戶得知 │
│ │ │ │ │(賴志祐) │ │ │
│ │ │ │8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1.11│ │
│ │ │ │ │(賴志祐) │ │ │
│ │ │ │計17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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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正雄 │電話號碼忘記│40000 │上海銀行營業部帳號 │94.01.18│由癸○○筆│
│ │ │ │ │00000000000000(黃同正)│ │錄追查黃同│
│ │ │ │ │ │ │正帳戶,續│
│ │ │ │ │ │ │追查黃同正
│ │ │ │ │ │ │帳戶明細得│
│ │ │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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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