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9號
選任辯護人 劉進堂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
訴字第3049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撤緩偵字第278號) ,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為設於臺中縣龍井鄉○○村○○路一一八巷十九號「 大子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子公司,業經原審以九十 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五號判決確定)之負責人,明知大子公 司僅有回收再利用廢木材等廢棄物之許可證,未向臺中縣政 府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營建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不得從事營建廢棄物之儲存、處 理,亦不得擅自提供土地堆置其他廢棄物,竟於民國(下同 )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上午,讓嘉鴻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之司 機蔡順富及加正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司機乙○○所駕駛,自 位於臺中市○○路與育德路口十米道路開闢工程載運營建混 合物(內含廢毛毯、廢石膏板、廢傢俱、廢泡棉、廢塑膠板 、廢磚塊、廢浪板、廢塑膠袋、廢鐵材等)之車牌號碼一六 七-RG號、三G-三八八號大貨車,進入大子公司位於台 中縣龍井鄉○○段一五三一及一五三二地號之木材回收場, 將營建廢棄物收受堆置在上開回收場內。嗣於同日上午十一 時十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對於上揭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其有 讓嘉鴻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之司機蔡順富及加正資源回收有限 公司之司機乙○○兩人所駕駛載運自台中市○○路與育德路 口十米道路開闢工程之營建混合物(內含廢毛毯、廢石膏板 、廢傢俱、廢泡棉、廢塑膠板、廢磚塊、廢浪板、廢塑膠袋 、廢鐵材等)之車牌號碼一六七-RG號、三G-三八八號 大貨車,進入大子公司位於台中縣龍井鄉○○段一五三一及 一五三二地號之回收場,並將前開營建廢棄物傾倒堆置在該 回收場內等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前揭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之犯行,辯稱:伊並未同意讓蔡順富及乙○○所載 運之車輛傾倒堆置前開營建廢棄物,伊並沒有犯罪之動機, 因為伊要面對很多之清除業者,伊並不清楚清除業者會將營 建廢棄物夾藏在內,伊跟清除業者合約上亦僅訂立伊公司只 收廢木材,未料想到清除業者會夾藏其他廢棄物,可能清除 業者要陷害伊云云。惟查(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 ○於警訊及偵查中直承在卷(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六六號第一卷第十六至二十一頁、同 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六六號第三卷第十九至二十四頁 ),並經證人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大隊隊員丙○○ 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綦詳在卷(見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六六號第二卷第 一四二至一四八頁、原審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 、本院卷第四三頁),其中證人丙○○於原審九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審理時,到庭具結經實施交互詰問明確證稱如下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選任辯護人行主詰 問。)(選任辯護人劉進堂律師問證人丙○○:你在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檢察署筆錄上有陳述:第一部車所載是 廢棄木材、營建混合物,第二台也是營建混合物,現場的也 是,除了廢木材之外,還有營建混合物,該營建混合物是指 何物、在何位置?)證人丙○○答:當天在現場查獲的有廢 傢俱、廢泡棉、廢塑膠板,我們當天有拍照,照片今日也有 帶來(庭呈照片六張),查獲位置是在大門進去右手邊之位 置。(選任辯護人劉進堂律師問證人丙○○:(提示前偵查 卷第一四七頁你所繪製之現場圖)到底是在現場圖之何處? )證人丙○○答:就是現場圖內所寫場址內堆置處,該部分 有分類出來。(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起稱 :無。)(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證人完畢。)(審判長問證 人丙○○:對於你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檢察官偵訊時 所言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丙○○答:我所 述實在。(審判長問證人丙○○:本件查獲之情形是否有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前段?) 證人丙○○答:是的,有違反前開法條。(審判長問證人丙 ○○:貨車傾倒之後,一般公司是否要開立確認單給貨車司 機?)證人丙○○答:我不知道。」又於本院具結後於交互 詰問時供稱「(選任辯護人劉進堂律師問:如何證明業者知 道司機傾倒廢棄物是否違法?)證人丙○○答:本案現場稽 查時,當時有兩部車進入,第一部車是我們環保署跟監進去 的,第一部車有傾倒廢棄物,而第二部車是我們稽查時才進 來,還沒有傾倒下去,後來我們要求他傾倒下去,以便檢查
所傾倒的是何物。(選任辯護人劉進堂律師問:兩車所傾倒 的物品有何不同?)證人丙○○答:第一部車是傾倒廢毛毯 等廢棄物,第二部車是傾倒廢木材、浪板、廢棉被、廢塑膠 等物,除此之外現場還有堆置廢傢俱、廢泡棉、廢塑膠板等 物。(選任辯護人劉進堂律師問:(提示偵查卷第144頁) 證人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偵查時你所畫的場址內有放 置處及傾倒處?(請證人辨識所繪圖上傾倒處及放置處的位 置))證人丙○○答:我所繪的堆置處是之前的,傾倒處是 當天所倒的,兩處不同。(受命法官問:證人是否能確認剛 才所言第二部車進來是準備要傾倒?)證人丙○○答:該車 已經進場過磅,因我們稽查人員在場,所以尚未完成傾倒, 但傾倒之前一定要先過磅,過磅處在大門口,車輛已經經過 過磅處,業者憑此收費,我們於移送書中才會記載該車準備 傾倒。」等情,核與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第二中 隊隊員蕭百強、蔡宏勇證述至現場發現傾倒營建混合物之車 輛等情相符,復有現場照片數十幀,環保署九十三年十月十 五日環署督字第○九三○○七五三三○號函及函附之環境稽 查工作紀錄影本,現場圖,臺中縣環保局九十三年四月十九 日環廢字第○九三○○四六二二一號函、九十三年十二月一 日環廢字第○九三○○五四○八一號函、九十四年一月十四 日環廢字第○九四○○四五五○五號函、廢棄物再利用委託 清運處理合約章、大子公司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 濟部工廠登記證、進場確認單等在卷足資佐證。足見証人丙 ○○等所供,核與事証相符,具有可信之情況,復為證明被 告之犯罪事實所必要,可為証據,並足堪採信。 (二)、證人即嘉鴻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之司機蔡順富及加正 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司機乙○○亦均於警訊中證述稱,其等 所載運之建築混合物種類有廢木材、廢棉被、廢毛毯、廢石 膏板、廢浪板、廢塑膠袋、廢鐵材等廢棄物,並已過磅,蔡 順富並已將所載運前開建築廢棄物卸下堆置於大子公司前揭 廠址內,乙○○並證述稱,其所載運之建築混合物係要交大 子公司處理等情(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八三六六號第一卷第三十四至三十五頁、第三十六至 三十七頁),證人即司機蔡順富、乙○○所為之上開證述, 核與上開證人丙○○等所供及上開事証相符,具有較可信之 情況,復為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所必要,得為証據並堪予採 信。又證人即司機乙○○雖於本院證稱「(審判長問:你於 警詢中所述是否正確?(提示警訊筆錄並告以要旨))證人 乙○○答:我所言最後一點有誤,我當時是說我車子在地磅 上,大子公司的人有來看我們的東西,如果我載的是營建混
合物的話大子公司就不會同意我進場。(審判長問:平常要 傾倒廢棄物到回收場時,是否須先經回收場檢查?)證人乙 ○○答:回收場要作檢查,是在地磅上面秤總重順便初步檢 查,檢查合格,才能將貨物卸下來…。(受命法官問:證人 明知車上所載的是混合物為何不先檢查,為何要載到被告之 回收場再檢查?)證人乙○○答:因為工地現場有人工分類 ,但多少會夾雜塑膠袋等其他東西,只是比例不多,我知道 有夾雜他物,因為混合物的處理費用很貴,我載到被告那邊 的目的,如果髒的混合物不多,可以當場處理,當場有挖土 機,我把處理的混合廢棄物再載走,其餘可以傾倒物就留在 被告那邊,如果廢棄物太多的話,我會將整個廢棄物全部挖 到我的貨車上再載走。(受命法官問:為何事先不處理好才 載運到被告的回收場?)證人乙○○答:工地當場有處理, 但是有些不好處理。我當場有向長官坦承我所載的不是完全 是木材。」云云,惟查證人蔡順富及乙○○所載運之車輛傾 倒堆置於前開大子公司前揭廠址內之營建廢棄物,確實明顯 夾雜數量頗鉅之內含廢毛毯、廢石膏板、廢傢俱、廢泡棉、 廢塑膠板、廢磚塊、廢浪板、廢塑膠袋、廢鐵材等之營建廢 棄物,此有現場相片數十幀在卷可參,在載運之大貨車上即 可目視檢查出來,根本無須傾倒出來後再予檢查之必要;且 傾倒出來檢查之後如不合格,尚須大費周章裝運上車,豈不 違乎常理,且證人即司機乙○○所為載運之上開營建混合物 ,其亦自承全非屬木材,且確實明顯夾雜數量頗鉅之內含廢 毛毯、廢石膏板、廢傢俱、廢泡棉、廢塑膠板、廢磚塊、廢 浪板、廢塑膠袋、廢鐵材等眾多之營建廢棄物,有如上述, 如依證人即司機乙○○所為之證述,被告甲○○於傾倒後一 檢查,即勢必要求由證人即司機蔡順富、乙○○二人再予載 回,證人即司機乙○○明知其載運之車輛來回,必定要徒然 平白浪費油料,增加營運成本,如非已經被告甲○○過磅同 意進場,豈有如此車輛之營運,實難想像,且顯悖於經驗法 則不合常情,是證人即司機乙○○於本院所為上開證述,以 及證人即司機蔡順富、乙○○於警訊中所為供述均稱被告甲 ○○並未同意渠等將車輛上之營建混合物進入大子公司云云 ,均核與上開事証不合,要無足採。是證人蔡順富所載運之 車輛上之營建廢棄物既已傾倒堆置於前開大子公司前揭廠址 內,顯已經大子公司同意傾倒無疑。益徵被告甲○○所辯, 其並未同意讓蔡順富所載運之車輛傾倒堆置前開營建廢棄物 ,其並沒有犯罪之動機云云,顯無足採。(三)、參以加正 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司機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三G-三 八八號大貨車,進入大子公司前開場址後,亦經大子公司同
意確認,亦有該大貨車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 十分進場之第三九四八二號進廠(場)確認單影本一份(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六六號第 二卷第一九九頁)在卷可考,參酌證人即司機乙○○於本院 證稱「現場確認單是我們空車傾倒完之後他們蓋好章再給我 們。」等語,足見被告甲○○確已過磅同意讓乙○○所載運 之車輛進場,要傾倒堆置前開營建廢棄物於大子公司前揭廠 址內,亦應堪肯認。是其辯稱,其亦未同意讓乙○○所載運 之車輛要傾倒堆置前開營建廢棄物云云,亦無足取。雖被告 甲○○於本院辯稱「該確認單係加正公司貨車要離去時要求 被告補蓋,且開立該確認單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所稱的 處理地點之必備證明文件,被告事後開立該確認單,不得謂 被告甲○○已同意前開營建混合物進入。」云云,惟證人丙 ○○於本院亦証稱「(選任辯護人劉進堂律師問:證人於原 審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訊問中對於貨車傾倒之後一般公 司是否要開立確認單給貨車司機,答稱不知道,但依廢棄物 處理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須有「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對 此證人知否?)證人丙○○答:我於原審所說的現場確認單 是指被告與司機他們之間的簽收證明文件,此部分我不清楚 。此確認單不是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所稱的證明文件,是司 機向業者所拿的簽收單。」等語,核與依廢棄物處理法第九 條第一項之規定「係指主管機關派員進入公私場所檢查或攔 檢廢棄物等情形,並命公私立場所提供有關廢棄物處理地點 之証明文件,以供檢查。」相符合,足見上開被告甲○○於 貨車傾倒之後,開立給貨車司機之確認單,純屬被告甲○○ 與上開貨車司機之公司間載運簽收算帳用之收據,並非廢棄 物清理法第九條所稱的公私立場所提供供廢棄物處理主管機 關派員檢查之証明文件至為明確。是縱被告甲○○於進場時 未開立該確認單或於事後補蓋開立該確認單,亦不得憑此為 被告甲○○未過磅而且未同意讓證人即司機蔡順富、乙○○ 所載運之車輛進場,傾倒堆置前開營建廢棄物有利之証明。 (四)、被告甲○○擔任負責人之大子公司,亦因本案犯行 ,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而經處以同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之新台幣五萬元罰金刑確定,亦有原審法院九十 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五號確定認罪協商判決一份在卷可憑。 (五)、被告甲○○擔任負責人之大子公司,係經環保署核 准之廢木材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L0000000號) ,申請之地點為台中縣龍井鄉○○村○○路二七八巷三三弄 二號及台中縣龍井鄉○○村○○路一九一號,此有大子公司 之再利用者基本資料、再利用者身分申請表、再利用機構檢
核表、經濟部工廠登記證等設立資料在卷可查,惟本案大子 公司廢棄物堆置處理地點卻為台中縣龍井鄉○○段一五三一 及一五三二地號之木材回收場,二者不符,亦不合法律規定 ,且廢木材在產生地即須分類等情,亦經證人丙○○供述明 確在卷(見偵卷二宗第一四五頁),嗣大子公司未依規定, 而經解除再利用者管制編號一節,亦有台中縣環境保護局九 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環廢字第九三○○五三四一二之二號函 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被告甲○○前開行為,確屬違背上開廢 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之法律規定無訛。(六)、雖被告 甲○○所舉證人即如意交通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龍潭鄉 )之司機劉富雄於原審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審理時,到 庭具結經實施交互詰問明確證稱如下:「(審判長諭知開始 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主詰問。)(選任辯護人劉進堂律 師問證人劉富雄:你是何家交通公司之司機?)證人劉富雄 答:我是如意交通有限公司(地址:桃園縣龍潭鄉)之司機 。(選任辯護人劉進堂律師問證人劉富雄:九十三年九月十 八日你有無載壹台廢棄物去被告之公司傾倒?)證人劉富雄 答:有的,是載運木板,傾倒的地點是在該公司已經下班之 後時間約十九點左右倒的。(選任辯護人劉進堂律師問證人 劉富雄:傾倒之後被告公司如何處理?)證人劉富雄答:因 為他們公司當時已經下班,只有被告在場,他說第二天才開 三聯單給我,確認他有收到。(選任辯護人劉進堂律師問證 人劉富雄:他是否有發現你傾倒的東西不符合他們收的規定 ?)證人劉富雄答:我傾倒之後第二天該公司有打電話給我 說我裡面有三、四個廢沙發,請我載回去,所以我在第二天 下午由台北下來將該廢沙發載運回去我們自己家裡,後來整 理之後放置在我朋友的養豬場,但我不曉得有什麼證據證明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證人劉富雄: 你陳述你在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載運廢棄物到被告公司,但 本案是發生在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你有目睹嗎?)證人劉 富雄答:沒有,在本案發生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我人並沒 有在被告之公司,所以對於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我並沒有 在現場看到。(檢察官問證人劉富雄:你剛才證述被告在九 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八、九點打電話給你,那是在何時去 載運廢沙發回去的?)證人劉富雄答:我是在下午約三、四 點左右去載運的。(檢察官問證人劉富雄:本件查獲時間是 在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你在九月十九日下 午去載回你之前載運之廢沙發時,被告有無向你解釋何以他 有發現你有載運廢沙發卻未檢查出本件犯罪事實貨車司機蔡 順富於同日早上所傾倒之廢棄物?)證人劉富雄答:被告只
有跟我說我的部分,並沒有說蔡順富的部分。(審判長請選 任辯護人行覆主詰問。)(選任辯護人劉進堂律師起稱:無 。)」等情,經核該證人劉富雄所證述之情節,並無其他積 極證據證明,且廢沙發三、四個體積龐大,在證人劉富雄傾 倒時,被告甲○○亦在現場,其竟未當場要證人劉富雄將該 三、四個體積龐大之廢沙發當場載運回去,卻要遲至翌日始 打電話給證人劉富雄,要證人劉富雄遠從台北趕下來台中將 該廢沙發載運回去,實令人難以想像。是證人劉富雄之證言 顯係臨訟勾串迴護被告之詞,委無足取,自難採為對被告有 利事實認定之證據。是綜據上述,被告甲○○嗣雖於法院審 理中翻異前供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 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四款前段之罪。公訴意旨認尚應成立同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屬結果犯),而因本案僅係堆置於前 開特定廠區,並未向外擴散,且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有該 款之致污染環境之犯罪結果,經核並未符合該款所規定之犯 罪構成要件,應不成立該款之罪,惟因與上開論罪部分,有 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併予敘明。原審持 同一見解,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四款前段,並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 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前 曾給予緩起訴處分,被告仍不知悔改致違反規定而遭撤銷該 緩起訴處分並經該署起訴,起訴後又不知珍惜檢察官當庭所 同意之認罪協商,未依認罪協商條件履行,復於法院審理中 翻異前詞,文過飾非,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犯後態 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認事用法 ,核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 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次 芬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 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 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 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百萬元以下罰金。 R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