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2239號
TCHM,94,上訴,2239,20060308,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申○
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
字第923號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948、2289、2541、2718、2975
、4507、4508號,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
字第4488、5031、7510、7783、7921、7923、7941、8420、8540
、9250號,94年度偵字第1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部分撤銷。
黃○○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破壞剪、T型扳手、螺絲起子、鑰匙及鐵鉗各壹支均沒收。甲申○部分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前於民國(下同)89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71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 90年9月11日執行完畢;甲申○前於90年間,亦曾因竊盜案 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32號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於91年9月2日執行完畢。其2人因缺錢花用,竟 分別與李國忠(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行判處有期徒刑1 年3月確定)共同基於以竊盜他人財物為生,並恃以為業之 常業竊盜犯意聯絡(黃○○並與金家惠〈業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基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 竊盜之概括犯意聯絡),而於如附表1所示之時間,以附表1 所示之方式(所涉及毀損部分之犯行均未據告訴),竊取如 附表1所示R○○等人之財物,黃○○甲申○並恃以為生 ,而以之為常業(黃○○雖曾於93年3月2日至93年5月1日間 ,因涉嫌本案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惟於出所後仍基於同 一常業竊盜之犯意續為竊盜犯行)。嗣先於93年3月2日凌晨 2時30分左右,李國忠金家惠黃○○在彰化縣彰化市○ ○街2號前欲竊取附表1編號84所示車輛內之汽車電腦主機而 尚未得手時,為警發現而當場查獲黃○○,並扣得黃○○所 有供其單獨及與金家惠共同犯本案所用之T型扳手及破壞剪 各1支,之後再由警循線於同日凌晨4時15分左右,在彰化縣 田尾鄉○○村○○路35號查獲金家惠李國忠,至彰化縣埔



心鄉○○○路埔心第一公墓前查獲甲申○,並扣得其所有供 犯附表1編號35、72、79號犯行所用之扳手、T型扳手及破 壞剪各1支等物;又於93年6月9日18時40分左右,黃○○騎 乘所竊得如附表1編號89所示之機車行經彰化縣大村鄉○村 村○○路○段11號前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 單獨犯本案所用之螺絲起子1支,並於93年6月10日0時50 分 左右,在賴金益(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彰化縣大村鄉 貢旗村貢旗2巷5號住處扣得黃○○所有供犯附表1編號90 號 犯行所用之鐵鉗1支;再於93年9月9日16時30分左右,經警 在彰化縣員林鎮○○路138巷空地查獲江榮賓、莊又全(分 別因竊盜、贓物犯行,經原審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28號各判 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騎乘黃○○在附表1編號104號犯 行所竊得之機車而循線查獲;又於93年9月12日19時30分左 右,自動前往警方接受詢問,並提出其所有而供竊取附表1 編號99犯行所示機車之鑰匙1支,其後再由警循線查獲其餘 犯行。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對於上揭常業竊盜犯 行,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甲 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辯論程序雖均未到庭陳述,惟其於警 詢、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時,對於上揭常業竊盜犯行均坦承 不諱,核與共犯李國忠金家惠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被害 人宙○○、b○○、h○○、z○○、甲丑○、未○○、天 ○○、T○○、己○○、O○○、Z○○、許瀞文、卯○○ 、陳羅看、X○○、c○○○、c○○○之夫陳元鴻、e○ ○、k○○、H○○、f○○、丁○○之妹江秀蘭、u○○ 之子林信宏、戊○○之夫盧精澧、子○○之岳母賴張春妹、 庚○○之姐吳秋玉曹錫銘之父曹錦爐、D○○、d○○、 a○○、U○○、丑○○、J○○、p○○、地○○、K○ ○、F○○、N○○、辛○○、m○○、黃榮傅、q○○、 癸○○、甲巳○、黃文雄、甲丙○、甲辰○、M○○、玄○ ○、l○○、侯勝獻、n○○、I○○、j○○、Q○○、 V○○、甲己○、s○○、申○○、A○○、B○○、P○ ○、亥○○、i○○、t○○、巳○○、甲未○、甲午○、 辰○○、酉○○、丙○○、r○○、g○○、宇○○、W○ 、蒲雲長、甲辛○、甲卯○、甲戊○、Y○○、R○○、E ○○、張依婷陳秀蓁、y○○、v○○、戌○○、甲○○



○、邱長鏗、甲乙○等人於警詢時指訴,被害人L○○、o ○○等人於警詢、偵查時指訴被害之情節相符(查上開被害 人於警詢時陳述之詞,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本不得作為證據,然而, 當事人《即被告及公訴人》於原審及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前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同法第159 條之5第2項規定,視為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審酌其等前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不法情 事,認為適當,得為證據。),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 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13紙、車籍作業系統- 查詢認可資料11紙、贓物認領保管單11紙、贓證物領具保管 單3紙、證物認領保管據1紙、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 可資料1紙、認領保管單1紙、威瑪士汽車工作維修單2紙附 卷及被告所有而供竊盜犯罪所用之扳手、鑰匙、螺絲起子、 鐵鉗各1支、T型扳手2支、破壞剪2支等物扣案可資佐證, 足證被告黃○○甲申○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黃○○甲申○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即是以犯罪為其職業,並賴以為生, 即為已足,並非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至於犯罪 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 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 82年3月16日8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85年度臺上字第 510號判例參照)。查被告黃○○甲申○於附表1竊車之時 間均無工作,依其等行竊之次數、方法及所得財物等情以觀 ,其等二人乃反覆實施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係有以此為生 之意,應為常業犯無疑。故核被告黃○○甲申○所為如附 表1所示之竊盜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被 告黃○○李國忠金家惠間,就附表1編號83、84之犯行 ,被告甲申○李國忠間,就附表1編號35、72、79之犯行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本件公訴人 併案被告黃○○事實之部分,雖未經公訴人起訴,惟併案之 事實,既與起訴事實,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即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至起訴書雖認被告甲 申○亦有參與附表1編號83、84之犯行,惟公訴人於原審法 院審理時經審酌相關證據後,已當庭陳明減縮此部分之犯罪 事實(見原審卷二第123頁背面),本院自毋庸加以審理, 併予敘明。再查被告黃○○前於89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71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



定,於90年9月11日執行完畢;被告甲申○前於90年間,亦 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32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1年9月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按,其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就被告黃○○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 原審未斟酌被告黃○○之自白尚有部分與事實不符,而據以 認定其有為如附表2所示之竊盜犯行,顯有違誤。②、被告 於如附表1編號4、16、18、76部分之犯行,係竊取自用小客 車,原判決誤認被告僅係竊取汽車內之電腦主機板;原判決 於附表一編號22、23之竊盜時間,均記載為93年1月1日零時 ,編號38至40之竊盜時間,均記載為93年2月1日零時,編號 62、63之竊盜時間,均記載為93年2月12日上午7時,編號77 、78之竊盜時間,均記載為93年2月24日上午7時50分,編號 80、81之竊盜時間,均記載為93年2月28日上午9時,致被告 有分身同時在不同地點行竊之違常情形。③、本案之卷證資 料中,被害人w○○、甲子○、甲癸○、壬○○○、甲甲○ 、甲寅○、C○○、午○○、S○○、x○○、徐乾富、蔡 文哲、黃順花、證人賴金益等人,並未曾於警詢中製作筆錄 ,原判決認定其等均有於警詢中指訴及證述,亦有未當。故 被告黃○○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請求本院從輕量 刑及免除強制工作部分,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黃 ○○部分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黃 ○○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黃○○有竊盜罪之犯罪 前科,素行不良,其正值青壯之年,不知謀求正業,竟一再 竊取他人財物,對被害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甚至僅於短短 1年間即犯案100餘次,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有期徒刑4年10月之刑。另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 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制工作:一、有竊盜之習慣者。二、以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 業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黃○○非無謀生能力,惟竟以反覆竊取他人財物作 為其主要經濟來源,而以之為常業,為矯正其竊盜惡習,維 護社會治安,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諭知於其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扣案之T型扳手、鑰匙、螺絲起子、鐵鉗及破壞剪各1支 ,係被告黃○○所有供犯本案所有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四、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意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偵字第7921號)另認被告黃○○尚有如附表2所示之 犯行,而訊之被告黃○○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 ,雖亦坦承有該部分併案部分之犯行。然按被告之自白,須 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 法所取得,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 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於93年3月2日至93年 5月1日,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足認如附表2所示之犯罪時 點,被告黃○○應係在看守所羈押當中,則被告黃○○此部 分之自白顯有與事實不符之情形,其自白是否可信自有可疑 ,又被害人之證述固可為被害人確有失竊之證明,然究不能 證明行竊之人為何人,是本件被告黃○○所自白之如附表2 所示之犯行部分,應其犯罪不能證明。是本部分無從認定被 告黃○○涉有竊盜犯行,然就附表2部分既係由檢察官併案 ,顯然未經提起公訴,自與被告前揭論罪科刑之事實部分無 何公訴人所述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審究,應退由檢 察官另行處理,附此說明。
五、原審法院就被告甲申○部分,依據上述理由,適用刑法第28 條、第322條、第47條,並審酌被告甲申○有竊盜之不良素 行,其正值青壯之年,不知謀求正業,竟一再竊取他人財物 ,對被害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 1年4月之刑。並敘明扣案之破壞剪、T型扳手及扳手各1 支 ,係被告甲申○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而依刑法第38 第1 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 亦稱允適,被告甲申○未具理由提起上訴,非有理由,應予 駁回。
六、被告甲申○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68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2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林 宜 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1:
┌──┬───┬────┬────┬──────────┬────────┬───┬──────────┐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竊 盜 方 法 │ 竊 取 財 物 │被害人│ 備 註 │
│ │ │ │ │ │ │ │ │
├──┼───┼────┼────┼──────────┼────────┼───┼──────────┤
│ 一 │黃○○│九十二年│彰化縣彰│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裝置於車牌號碼:│R○○│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月十八│化市金馬│器使用之扳手、T型扳│OM-四九0三號│ │九四八號編號三十 │
│ │ │日下午十│路一段七│手損壞車輛之門鎖後,│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八時五十│十巷七十│入內以螺絲起子、破壞│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分左右 │四之七號│剪竊取財物 │電腦主機一臺 │ │ │
│ │ │ │前 │ │ │ │ │
├──┼───┼────┼────┼──────────┼────────┼───┼──────────┤
│ 二 │黃○○│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申○○│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月二十│化市介壽│ │CC-二四八二號│ │九四八號編號六 │
│ │ │七日上午│北路四十│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七時五十│八號旁 │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分左右 │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 三 │黃○○│九十二年│彰化市三│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A○○│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月二十│民路陽明│ │C四-七0三九號│ │九四八號編號七、編號│
│ │ │九日上午│國中運動│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三四 │
│ │ │十時左右│公園路旁│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 四 │黃○○│九十二年│彰化縣員│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車牌號碼:DY-│y○○│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月三十│林鎮惠來│器使用之T型扳手損壞│九四八六號自用小│ │九四八號編號四十 │
│ │ │一日上午│里惠明一│車輛之門鎖後,入內以│客車(原判決誤為│ │ │
│ │ │七時三十│五七巷內│該扳手破壞電源鎖而竊│車內之三陽喜美K│ │ │
│ │ │分左右 │ │取之 │八型汽車電腦主機│ │ │
│ │ │ │ │ │一臺) │ │ │
├──┼───┼────┼────┼──────────┼────────┼───┼──────────┤




│ 五 │黃○○│九十二年│彰化縣秀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裝置於車牌號碼:│辰○○│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一月間│水鄉安鶴│器使用之扳手、T型扳│M四-四九八六號│,登記│九四八號編號十八 │
│ │ │某日凌晨│路六十六│手損壞車輛之門鎖後,│自用小客車內之三│車主:│ │
│ │ │某時 │巷一號前│入內以螺絲起子、破壞│陽喜美K八型汽車│周豐傑│ │
│ │ │ │ │剪竊取財物 │電腦主機一臺 │ │ │
├──┼───┼────┼────┼──────────┼────────┼───┼──────────┤
│ 六 │黃○○│九十二年│彰化縣秀│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s○○│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一月四│水鄉安溪│ │Q二-六六五三號│ │九四八號編號九 │
│ │ │日上午七│村安鶴路│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時左右 │八十六巷│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五之一號│ │電腦主機一臺 │ │ │
│ │ │ │前 │ │ │ │ │
├──┼───┼────┼────┼──────────┼────────┼───┼──────────┤
│ 七 │黃○○│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j○○│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一月十│化市延平│ │五M-九三七九號│ │九四八號編號八 │
│ │ │日上午八│里大埔路│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時三十分│四八0號│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左右 │前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 八 │黃○○│九十二年│臺中市東│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B○○│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一月二│區○○路│ │M五-八三0八號│,登記│九四八號編號三五 │
│ │ │十四日(│二三三號│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車主:│ │
│ │ │原判決誤│前 │ │陽喜美K八型汽車│P○○│ │
│ │ │為二十日│ │ │電腦主機一臺及A│ │ │
│ │ │)十三時│ │ │BS電腦一臺 │ │ │
│ │ │左右 │ │ │ │ │ │
├──┼───┼────┼────┼──────────┼────────┼───┼──────────┤
│ 九 │黃○○│九十二年│臺中縣太│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w○○│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一月一│平市長億│ │DO-0二0七號│ │九四八號編號五十 │
│ │ │日某時 │里長億路│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 │八號 │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 十 │黃○○│九十二年│臺中縣大│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甲子○│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一月十│肚鄉沙田│ │二J-四一七七號│ │九四八號編號五二 │
│ │ │四日某時│路一段五│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 │一二巷十│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五弄二十│ │電腦主機一臺 │ │ │
│ │ │ │一號旁停│ │ │ │ │
│ │ │ │車場 │ │ │ │ │




├──┼───┼────┼────┼──────────┼────────┼───┼──────────┤
│十一│黃○○│九十二年│臺中縣太│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甲癸○│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一月二│平市大興│ │K三-九五五八號│ │九四八號編號四九 │
│ │ │十日某時│十九街六│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 │巷二十一│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號前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十二│黃○○│九十二年│彰化縣北│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甲乙○│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二月一│斗鎮地政│ │J二-三四五七號│ │九四八號編號五七 │
│ │ │日中午十│路二0二│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二時左右│巷口菊屋│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日本料理│ │電腦主機一臺 │ │ │
│ │ │ │停車場 │ │ │ │ │
├──┼───┼────┼────┼──────────┼────────┼───┼──────────┤
│十三│黃○○│九十二年│彰化縣北│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車牌號碼:A五-│乙○○│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二月二│斗鎮光復│器使用之扳手、T型扳│五五七三之三陽喜│ │九四八號編號四一 │
│ │ │日上午六│路巨蛋超│手及破壞剪,損壞該車│美K八型自用小客│ │ │
│ │ │時左右 │商附近 │輛之門鎖後竊取之 │車一臺 │ │ │
├──┼───┼────┼────┼──────────┼────────┼───┼──────────┤
│十四│黃○○│九十二年│彰化縣員│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裝置於車牌號碼:│T○○│併案九十三年度偵字九│
│ │ │十二月初│林鎮惠來│器使用之六角扳手、十│九H-○三二六號│ │二五0號編號一 │
│ │ │某日凌晨│里惠明街│號扳手及剪刀,損壞車│自用小客車內之汽│ │ │
│ │ │ │十九巷二│輛之門鎖後,入內竊取│車電腦主機一臺 │ │ │
│ │ │ │十一號旁│財物 │ │ │ │
│ │ │ │空地 │ │ │ │ │
├──┼───┼────┼────┼──────────┼────────┼───┼──────────┤
│十五│黃○○│九十二年│臺中縣太│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裝置於車牌號碼:│宋周錦│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二月六│平市中山│器使用之扳手、T型扳│九U-五八一六號│雀 │九四八號編號四七 │
│ │ │日某時 │路二段四│手及破壞剪,損壞車輛│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 │七七巷一│之門鎖後,入內竊取財│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一六弄十│物 │電腦主機一臺 │ │ │
│ │ │ │一號前 │ │ │ │ │
├──┼───┼────┼────┼──────────┼────────┼───┼──────────┤
│十六│黃○○│九十二年│彰化縣大│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車牌號碼:R三-│G○○│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二月六│村鄉山腳│器使用之T型扳手損壞│二八九九號自用小│ │九四八號編號四二 │
│ │ │日下午十│路九十七│車輛之門鎖後,入內以│客車(原判決誤為│ │ │
│ │ │五時左右│之十一號│該扳手破壞電源鎖而竊│車內之三陽喜美K│ │ │
│ │ │ │前 │取之 │八型汽車電腦主機│ │ │
│ │ │ │ │ │一臺) │ │ │
├──┼───┼────┼────┼──────────┼────────┼───┼──────────┤




│十七│黃○○│九十二年│彰化縣彰│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裝置於車牌號碼:│甲己○│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二月七│化市曉陽│器使用之扳手、T型扳│LW-二九七七號│ │九四八號編號十 │
│ │ │日上午八│路二三六│手損壞該車輛之門鎖後│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時十分左│號前 │,入內以螺絲起子、破│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右 │ │壞剪竊取財物 │電腦主機一臺及A│ │ │
│ │ │ │ │ │BS電腦機板一個│ │ │
├──┼───┼────┼────┼──────────┼────────┼───┼──────────┤
│十八│黃○○│九十二年│彰化縣員│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車牌號碼:F七-│甲甲○│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二月二│林鎮員集│器使用之T型扳手損壞│八八四九號自用小│ │九四八號編號四三 │
│ │ │十日凌晨│路旁 │車輛之門鎖後,入內以│客車(原判決誤為│ │ │
│ │ │五時左右│ │該扳手破壞電源鎖而竊│車內之三陽喜美K│ │ │
│ │ │ │ │取之 │八型汽車電腦主機│ │ │
│ │ │ │ │ │一臺) │ │ │
├──┼───┼────┼────┼──────────┼────────┼───┼──────────┤
│十九│黃○○│九十二年│彰化市西│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裝置於車牌號碼:│V○○│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二月二│興里景宗│器使用之扳手、T型扳│RI-二一一八號│,登記│九四八號編號十一 │
│ │ │十五日上│街十八號│手損壞該車輛之門鎖後│自用小客車內之三│車主:│ │
│ │ │午八時左│前 │,入內以螺絲起子、破│陽喜美K八型汽車│郭文管│ │
│ │ │右 │ │壞剪竊取財物 │電腦主機一臺及音│ │ │
│ │ │ │ │ │響電容器及音響擴│ │ │
│ │ │ │ │ │大器及新臺幣三千│ │ │
│ │ │ │ │ │元 │ │ │
├──┼───┼────┼────┼──────────┼────────┼───┼──────────┤
│二十│黃○○│九十二年│臺中縣太│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甲寅○│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十二月底│平市中山│ │R五-0二0三號│ │九四八號編號四六 │
│ │ │某日 │路一段二│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 │一五南巷│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十九之五│ │電腦主機一臺 │ │ │
│ │ │ │號 │ │ │ │ │
├──┼───┼────┼────┼──────────┼────────┼───┼──────────┤
│二一│黃○○│九十二年│彰化縣田│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裝置於車牌號碼:│天○○│併案九十三年度偵字九│
│ │ │十二月底│尾鄉溪畔│器使用之六角扳手、十│QT-八0九五號│ │二五0號編號二 │
│ │ │某日凌晨│村溪畔巷│號扳手及剪刀,損壞車│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 │九十三號│輛之門鎖後,入內竊取│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前 │財物 │電腦主機一臺 │ │ │
├──┼───┼────┼────┼──────────┼────────┼───┼──────────┤
│二二│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員│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裝置於車牌號碼:│f○○│併案九十四年度偵字一│
│ │ │一月初某│林鎮建國│器使用之扳手、T型扳│CP-一八0五號│ │四七號編號一 │
│ │ │日凌晨某│路一五0│手及破壞剪,損壞車輛│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時 │巷六九號│之門鎖後,入內竊取財│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前 │物 │電腦主機一臺 │ │ │
├──┼───┼────┼────┼──────────┼────────┼───┼──────────┤
│二三│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員│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江秀蘭│併案九十四年度偵字一│
│ │ │一月初某│林鎮浮圳│ │JZ-九0九五號│,登記│四七號編號二 │
│ │ │日凌晨某│巷八五弄│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車主:│ │
│ │ │時 │六九號前│ │陽喜美K八型汽車│丁○○│ │
│ │ │ │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二四│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員│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曹錦爐│併案九十四年度偵字一│
│ │ │一月初某│林鎮山腳│ │QT-一八五八號│,登記│四七號編號三 │
│ │ │日凌晨某│路六段二│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車主:│ │
│ │ │時 │六三巷二│ │陽喜美K八型汽車│曹錫銘│ │
│ │ │ │號前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二五│黃○○│九十三年│彰化縣花│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酉○○│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一月一日│壇鄉三芬│ │J二-七三八六號│ │九四八號編號十九 │
│ │ │十八時左│路一一四│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右 │號對面停│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車場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二六│黃○○│九十三年│臺中縣烏│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D○○│併案九十三年度偵字八│
│ │ │一月初某│日鄉湖日│ │H五-二六二五號│ │四二0號編號一 │
│ │ │日某時 │村新興路│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 │四六七之│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一號前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二七│黃○○│九十三年│臺中縣烏│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d○○│併案九十三年度偵字八│
│ │ │一月初某│日鄉榮泉│ │L五-七二五一號│ │四二0號編號二 │
│ │ │日某時 │村中山路│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 │三段六0│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三號前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二八│黃○○│九十三年│臺中縣烏│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a○○│併案九十三年度偵字八│
│ │ │一月初某│日鄉榮泉│ │三J-二四三七號│(原判│四二0號編號三 │
│ │ │日 │村中山路│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決誤為│ │
│ │ │ │三段健行│ │陽喜美K八型汽車│陳宜譬│ │
│ │ │ │巷一七0│ │電腦主機一臺 │) │ │
│ │ │ │號前 │ │ │ │ │
├──┼───┼────┼────┼──────────┼────────┼───┼──────────┤
│二九│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員│黃○○持客觀上足供兇│電腦主機二臺 │未○○│併案九十三年度偵字九│




│ │ │一月初某│林鎮中山│器使用之六角扳手、十│ │ │二五0號編號三 │
│ │ │日凌晨四│路一段三│號扳手及剪刀,損壞車│ │ │ │
│ │ │、五時左│00號停│輛之門鎖後,入內竊取│ │ │ │
│ │ │右 │車場內 │財物 │ │ │ │
├──┼───┼────┼────┼──────────┼────────┼───┼──────────┤
│三十│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員│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裝置於車牌號碼:│丙○○│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一月十日│林鎮建國│器使用之扳手、T型扳│A五-三七八五號│ │九四八號編號二十 │
│ │ │上午七時│路一五九│手及破壞剪,損壞車輛│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左右 │號前 │之門鎖後,入內竊取財│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 │物 │電腦主機一臺 │ │ │
├──┼───┼────┼────┼──────────┼────────┼───┼──────────┤
│三一│黃○○│九十三年│雲林縣崙│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v○○│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一月間某│背鄉西榮│ │六五二九-GQ號│,登記│九四八號編號五三 │
│ │ │日某時 │村大成路│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車主:│ │
│ │ │ │一0五號│ │陽喜美K八型汽車│陳石勇│ │
│ │ │ │前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三二│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員│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r○○│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一月十六│林鎮成功│ │Y五-七三二九號│ │九四八號編號二一 │
│ │ │日上午七│路三四0│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時左右 │號前 │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三三│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北│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邱長鏗│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一月十六│斗鎮復興│ │M五-三九二六號│,登記│九四八號編號五六 │
│ │ │日上午七│路一一三│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車主:│ │
│ │ │時三十分│巷二號前│ │陽喜美K八型汽車│張寶珠│ │
│ │ │左右 │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三四│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埔│同前 │車牌號碼:OM-│黃榮傅│併案九十三年度偵字八│
│ │ │一月二十│心鄉二重│ │四九九0號自用小│ │五四0號編號十 │
│ │ │一日凌晨│村南昌南│ │客車內之電腦主機│ │ │
│ │ │某時 │路一三五│ │一臺 │ │
│ │ │ │巷十五號│ │ │ │ │
│ │ │ │前 │ │ │ │ │
├──┼───┼────┼────┼──────────┼────────┼───┼──────────┤
│三五│李國忠│九十三年│彰化縣埔│由李國忠駕車搭載蘇志│裝置於車牌號碼:│甲午○│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甲申○│一月三十│心鄉員鹿│榮四處搜尋作案目標,│Q五-0六0九號│ │九四八號編號三 │
│ │ │日凌晨某│路五段三│鎖定作案車輛後,蘇志│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時 │五五號前│榮即持客觀上足供兇器│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 │使用之T型扳手及破壞│電腦主機一臺 │ │ │
│ │ │ │ │剪等物,損壞該車輛之│ │ │ │
│ │ │ │ │門鎖後,入內竊取財物│ │ │ │
│ │ │ │ │,李國忠則在旁把風。│ │ │ │
├──┼───┼────┼────┼──────────┼────────┼───┼──────────┤
│三六│黃○○│九十三年│彰化縣田│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裝置於車牌號碼:│g○○│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一月二十│尾鄉中山│器使用之扳手、T型扳│X七-三七0八號│ │九四八號編號二二 │
│ │ │九日凌晨│路一段一│手損壞車輛之門鎖後,│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五時左右│二九號旁│入內持螺絲起子、破壞│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 │剪竊取財物 │電腦主機一臺 │ │ │
├──┼───┼────┼────┼──────────┼────────┼───┼──────────┤
│三七│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員│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宇○○│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一月三十│林鎮育英│ │八H-六七三二號│ │九四八號編號二三 │
│ │ │一日上午│路五六七│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七時左右│號前 │ │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三八│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員│同前 │車號不詳之自用小│H○○│併案九十四年度偵字一│
│ │ │二月初某│林鎮員東│ │客車內電腦主機一│ │四七號編號四 │
│ │ │日凌晨某│路一段六│ │臺 │ │ │
│ │ │時 │五巷六二│ │ │ │ │
│ │ │ │號旁空地│ │ │ │ │
├──┼───┼────┼────┼──────────┼────────┼───┼──────────┤
│三九│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員│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賴張春│併案九十四年度偵字一│
│ │ │二月初某│林鎮南潭│ │J二-五一六七號│妹,登│四七號編號五 │
│ │ │日凌晨某│路八六巷│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記車主│ │
│ │ │時 │口 │ │陽喜美K八型汽車│:李春│ │
│ │ │ │ │ │電腦主機一臺 │政 │ │
│ │ │ │ │ │ │ │ │
├──┼───┼────┼────┼──────────┼────────┼───┼──────────┤
│四十│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員│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盧精澧│併案九十四年度偵字一│
│ │ │二月初某│林鎮三橋│ │QS-五0八0號│,登記│四七號編號六 │
│ │ │日凌晨某│街五二號│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車主:│ │
│ │ │時 │前 │ │陽喜美K八型汽車│戊○○│ │
│ │ │ │ │ │電腦主機一臺 │ │ │
├──┼───┼────┼────┼──────────┼────────┼───┼──────────┤
│四一│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彰│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裝置於車牌號碼:│Q○○│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二月初某│化市茄南│器使用之螺絲起子、T│QT-二九一八號│ │九四八號編號十二 │
│ │ │日某時 │街十二號│型扳手及破壞剪,損壞│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 │對面 │車輛之門鎖後,入內竊│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 │取財物 │電腦主機一臺 │ │ │
├──┼───┼────┼────┼──────────┼────────┼───┼──────────┤
│四二│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彰│同前 │裝置於車牌號碼:│陳秀蓁│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二月二日│化市延平│ │A七-五0一九號│登記車│九四八號編號三三 │
│ │ │上午七時│里大埔路│ │自用小客車內之三│主:旺│ │
│ │ │五十分左│四八五巷│ │陽喜美K八型汽車│群營造│ │
│ │ │右 │口 │ │電腦主機一臺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四三│黃○○│九十三年│彰化縣彰│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裝置於車牌號碼:│j○○│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二月二日│化市延平│器使用之螺絲起子、T│五M-九三七九號│ │九四八號編號十三 │
│ │ │上午八時│里大埔路│型扳手及破壞剪,損壞│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三十分左│四八0號│車輛之門鎖後,入內竊│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右 │前 │取財物 │電腦主機一臺 │ │ │
├──┼───┼────┼────┼──────────┼────────┼───┼──────────┤
│四四│黃○○│九十三年│彰化市泰│黃○○持客觀上足供兇│裝置於車牌號碼:│I○○│起訴書九十三年偵字一│
│ │ │二月四日│和中街六│器使用之螺絲起子、T│QT-九九六三號│ │九四八號編號十四 │
│ │ │上午九時│十二號前│型扳手及破壞剪,損壞│自用小客車內之三│ │ │
│ │ │左右 │ │車輛之門鎖後,入內竊│陽喜美K八型汽車│ │ │
│ │ │ │ │取財物 │電腦主機一臺 │ │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