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
字第760號中華民國9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60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名片叁盒、筆記本伍本、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林志忠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壹張、洋酒拾貳瓶、香煙肆拾條,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自民國 (下同 )九十一年六月 間起,以「刷卡購物」、「刷卡信貸借現金」等廣告,及以 0000000000號、○四—00000000號電話 作為聯絡工具,招攬急需用錢之不特定人借款,趁他人急需 用款之際,與前來商借款項之不特定人相約在臺中市○○路 及北屯路附近之「大買家」購物廣場或臺中市各家樂福賣場 見面,並要求借款人須至各該賣場以刷卡消費方式買入乙○ ○指定之菸、酒、奶粉、尿布等物品,再由乙○○以各該物 品刷卡金額九成二至九成三不等之價格,以現金向借款人購 回,之後乙○○再以各該物品刷卡金額(起訴書誤為收購價 格)百分之九十五之價格,轉賣予知情之曹民生(業經判決 )或不詳之檳榔攤,賺取轉賣之差價,計自九十一年六月十 八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止,乙○○以此方式收購之物 品總金額約新臺幣(下同)三百三十一萬六千二百九十五元 (刷卡金額三百五十八萬三千三百十二元),其即以此輾轉貸 放之方式,向各借款人收取日息高達百分之二(95%-93 %) 或百分之三(95%- 92%)不等而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 ,計二十六萬七千零十七元,並恃此收入為生,以之為常業 (詳如附表一)。
二、乙○○與址設臺中市○○區○○路二段七二號一樓之「華綵 亞美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 華綵亞美公司)商業負責人呂佩潔(原審通緝中)均明知華 綵亞美公司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約成為信用卡 特約商店後,應以該公司營業範圍內之簽帳消費為限,不得 接受任何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且呂佩潔所製作之二聯 式消費簽帳單之第二聯特約商店存根聯及第一聯顧客存根聯 ,分別係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之內部憑證及給予其商業本身
以外之人之對外憑證,均屬會計原始憑證,不得為不實之填 載,竟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常業重利(乙○○係承前同一常 業重利之犯意)之犯意聯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 聯絡,由呂佩潔將華綵亞美公司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 申請之機器編號00000000號刷卡機及空白簽帳單出 借予乙○○,再推由乙○○以上述「刷卡購物」、「刷卡信 貸借現金」等廣告,及以0000000000號、○四— 00000000號電話為聯絡工具,於九十一年八月間起 招攬急需用錢之不特定人前來借貸,及製作二聯式消費簽帳 單。適有王俐雅、林志忠、林耀顯、莊春生(原審通緝中) 、莊展榮、許盟侈、陳玉華、溫筱瑄、廖育綺、廖素華、鍾 明棋等人(下稱王俐雅等人,除莊春生外,業經判決)因急 需用款,閱報得知前開消息後,遂分別以電話與乙○○聯繫 ,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起訴書誤載為自九十一年十 二月起 )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止陸續前往臺中市○○區 ○○路二二六號「星馬豪專業玩具店」辦理借貸,且雖均明 知係以「刷卡購物換現金」、「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借 貸,王俐雅、陳玉華、廖素華仍分別與乙○○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林志忠、林耀顯、莊展榮 、許盟侈、廖育綺、溫筱瑄則分別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俐雅等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 借款時間,連續或一次持用如附表二所示發卡銀行核發之信 用卡,刷卡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致使各該發卡銀行均誤認 如附表二所示各筆刷卡,皆係各該持卡人之實際消費,分別 同意通過如附表二所示各筆刷卡。王俐雅等人刷卡後,乙○ ○即將各該筆消費簽帳單(均一式二聯)交付王俐雅等人簽 名,其中一聯交由王俐雅等人收執,並依王俐雅等人刷卡金 額之百分之九十二,貸予王俐雅等人,餘額則充作利息使用 ;另一聯簽帳單則由乙○○透過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向各該發卡銀行請款,各該發卡銀行因不知有詐,遂依附 表所示各筆消費款項墊付予乙○○,乙○○即以上開假消費 真刷卡之變相借貸方式,向如附表所示借款人收取年息達百 分之五百十七點五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約九千八百 十八元,並恃此收入為生,以之為常業。
三、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 員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 區○○路二二六號一、二、三樓「星馬豪專業玩具店」執行 搜索,當場扣得前開刷卡機一部、乙○○因經營前開貸款業 務所有並使用之名片三盒、筆記本五本,及因而取得所有之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林志忠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一張、洋酒十
二瓶、香煙四十條。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坦承有為上開犯行,惟辯稱:伊當時有從事物流的 工作,不是靠此為生,且伊有店面,呂佩潔以為伊要正常的 作生意,不知道伊所為,銀行也有獲利,伊沒有詐騙銀行, 伊獲利不多云云。惟查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 詢時、偵查中及原審法院時坦承不諱,並有同案被告曹民生 、王俐雅、林志忠、林耀顯、莊春生、莊展榮、許盟侈、陳 玉華、溫筱瑄、廖育綺、廖素華、鍾明棋、曹民偉、徐啟峰 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之供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 心助理專員邱奇泰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偵查員洪漢周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華綵亞美國際有限 公司公司基本資料、融資交易明細、刷卡機申請資料、簽帳 單、名片、財團法人聯信信用卡中心列印之交易資料、簡便 行文表暨簽帳單影本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特約商店查詢資料、照片在卷暨 刷卡機一部、名片三盒、筆記本五本、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 林志忠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一張、洋酒十二瓶、香煙四十條 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曹民生、王俐雅、 林志忠、林耀顯、莊春生、莊展榮、許盟侈、陳玉華、溫筱 瑄、廖育綺、廖素華、鍾明棋、曹民偉、徐啟峰、邱奇泰、 洪漢周上述供、證並無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證並無非出 自渠等自由意志之情事,自得採酌。②呂佩潔係華綵亞美公 司之負責人,華綵亞美公司並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簽約成為信用卡特約商店後,自應以公司營業範圍內之簽 帳消費為限,不得接受任何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竟將 華綵亞美公司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申請之機器編號0 0000000號刷卡機及空白簽帳單借予乙○○,就王俐 雅等人至星馬豪專業玩具店刷卡借款,豈能推諉不知。③信 用卡發卡銀行如知假消費,真刷卡情形,當會拒絕付款給特 約商店,被告與王俐雅等人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借 貸,自有不法所有之意圖。④被告以事實一輾轉貸款之方式 取得之利息差額達日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不等,以事實二 假消費真貸款之方式取得之差額達年息百分之五百十七點五 ,自屬重利。又附表一、二之借款人願以附表一、二換算之 高利借貸,顯見渠等確屬急迫。⑤再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 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 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 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 (最 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參照)。被告乙○○
以刊登借錢廣告之方式,與前來貸款者約定由渠等至大買家 等購物廣場刷卡消費購買乙○○指定之商品,再以各該物品 刷卡金額九成二至九成三不等之價格購買,復以各該物品刷 卡金額百分之九十五之價格販售,總計收購及賺取之差額如 附表一所示,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貸放之金額,如附表二所 示,人數、金額均多,足見其經營貸放業務頗具規模,並有 反覆實施之情狀,其有以收取之高利及向如附表所示發卡銀 行詐得之錢財,充為生活之資,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至為炯然 。又事實一部分係自被告記載之現金收支簿整理所得,被告 於警訊時亦坦承現金收支簿係記載與客戶合作至大賣場刷卡 換現金購物之記錄 (見二○一二號偵查卷第四十三頁 ),被 告於本院審理前亦未爭執,於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此部分獲 利金額,另被告就事實二部分取得之利息雖僅九千八百十八 元許,然此係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即被查獲未能繼續為 之所致。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顯係脫卸之詞 ,不足採信,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 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犯行,與呂佩潔間,有 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至王俐雅、林志忠 、林耀顯、莊春生、莊展榮、許盟侈、陳玉華、溫筱瑄、廖 育綺、廖素華、鍾明棋等人則僅具普通詐欺取財之犯意), 被告乙○○雖非華綵亞美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但與該公司商 業負責人即呂佩潔間就前開犯罪事實二所載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消費簽帳單之會計憑證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 為之分擔如上述,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應負商 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刑責。被告乙○○先後多次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所為時間緊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 以一罪,公訴人就事實二部分雖於起訴書記載自九十一年十 二月初起,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間分別有實質上一罪及裁 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 告係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訛詐如附表所示發卡銀行,並 委由各持卡人填製不實之消費簽帳單,再依刷卡金額貸予各 持卡人,收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被告乙○○所犯 上開三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常業詐欺 罪論處。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原審就犯罪事 實一部分誤認被告收購物品之總金額約一百多萬元,②未認
定被告自何時開始以假消費真借款方式詐財及取得重利,均 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常業詐欺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 有如上未當之處,應由本院將其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 ○前於八十八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0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 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又於犯本案後之九十二年間,另因 偽造公印文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金訴字 第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後經本院判決駁回,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其素行不佳 ,且其正值壯年,竟不循正途謀利營生,反利用他人急迫之 際而牟取厚利,復以假消費真刷卡之迂迴方式,訛詐如附表 二所示發卡銀行,貸放對象頗多及其所得利潤,所為破壞社 會金融秩序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之刑。扣案之名片三盒、筆記本五本、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林志忠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一張、洋酒十二瓶、香煙四十條 ,均係被告乙○○所有,業據其於警訊、偵查中供承,分別 係供其犯右開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刷卡機一部, 係華綵亞美公司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所申請,非違禁 物,亦非被告乙○○或共犯呂佩潔所有之物,核與刑法第三 十八條規定不合,爰不諭知宣告沒收。另00000000 00號、○四—00000000號電話並未扣案,被告供 稱已滅失,亦不宣告沒收。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二0一二號第一二五頁扣押清冊所示之其餘扣 押物,其中編號二至四、八、九所示之物為曹民生所有,編 號十五所示之便條紙為曹民偉所有,編號五、六、十四、十 六、十七、十八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乙○○所有 ,編號十二所示之簽帳單五張,除前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林 志忠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一張外,其餘四張亦無證據證明係 被告鍾孟犯右開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均與刑法第三十八條 沒收之規定有間,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王俐雅等人與被告乙○○、呂佩潔共同基於 行使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借款時間, 「假消費、真刷卡」時,由被告乙○○將消費簽帳二聯單交 付王俐雅等人簽名,其中一聯交由王俐雅等人收執,另一聯 則由被告乙○○、呂佩潔透過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向發卡銀行請款,以此方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因認 被告乙○○就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行,與王俐雅等人係共同正犯;且因 前開簽帳單係透過電子終端機所記載之電磁紀錄準文書,故
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二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 罪。然查:⑴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係身分犯 ,被告乙○○本身並非華綵亞美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不 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有卷附之華綵亞美國際有限公司基本 資料可資佐憑,且依被告乙○○、王俐雅等人之供述,及遍 觀偵查全卷,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證王俐雅等人與呂佩潔間有 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無證據足認王俐雅等人知悉被告 乙○○與呂佩潔係共犯,自不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認定王俐雅等人與被告及呂佩潔間屬共同正犯。從而 ,王俐雅等人並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公訴人認被告乙○○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與呂佩潔共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行,與王俐雅等人間亦有共同正犯關係 ,容有未洽。⑵、另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 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 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一條第一款論處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一號 、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一號裁判參照)。又按「簽帳單」係 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 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 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 (最高 法院另著作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三一號裁判參照 )。據 上,公訴人認王俐雅等人所簽立如附表所示之簽帳單,係刑 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文書,以及被告乙○○持以透過財 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向發卡銀行請款,以此方式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 條第三項、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亦有不洽,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判罪部分有目的、手段 牽連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四、公訴意旨復以:被告乙○○明知前來借款之人依犯罪事實一 一所載方式購得之貨品,係施行詐術所得之贓物,竟基於故 買贓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六月底起(起訴書原記載九 十一年十二月初某日起,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在臺 中市○○區○○路二二六之一號,連續買入前揭贓物,乙○ ○再以各該物品刷卡金額百分之九十五之價格,轉賣予知情 之曹民生或不詳之檳榔攤,獲取不法利益,因認被告乙○○
就此部分犯行,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 罪嫌。然查,犯罪事實一所載時地向被告乙○○借款之人, 雖係依被告乙○○之指示,前往臺中市○○路及北屯路附近 之「大買家」購物廣場或臺中市各家樂福賣場,以刷卡消費 之方式購入被告乙○○所指定之菸、酒、奶粉、尿布等物品 ,但各該借款人均有購買被告乙○○指定物品之真意,且亦 實際向各商家買得各該物品,又渠等雖均以刷卡消費之方式 付款,但遍觀偵查全卷,並查無各該借款人有何不願或無意 付款之情狀,公訴人且未能提出其他確切之證據證明各該借 款人係以詐術欺罔手段,訛騙各該商家或信用卡發卡銀行之 事實,本院復查無各該借款人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之證據,則 渠等所購買之物品,即難遽認係贓物,被告乙○○依各該物 品刷卡金額之九成二或九成三貸予各該借款人,並自各該借 款人處取得各該物品以資抵償,核與故買贓物之構成要件尚 屬有間,自無法以該罪相繩,因被告乙○○此部分故買贓物 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常業重利罪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起訴書雖記載:被告乙 ○○與曹民生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 年八月間起,由曹民生連續向張良誌、王木峰、張宗賢、綽 號「阿寶」、「小柯」及「小王」(王建中)不詳姓名之成 年男子等人(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收 購刷信用卡之贓物,由上開張良誌等人將收購之贓物搬運至 臺中市○○區○○路二二六之一號「港順企業有限公司」, 曹民生再以市價五、六折支付現金予張良誌等人,獲取不法 利益,然被告乙○○此部分故買贓物犯行,業經公訴檢察官 當庭更正為係曹民生自己故買贓物,而未與被告乙○○共犯 ,有原審審判筆錄在卷可考,附此敍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 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條 、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附表一:
┌──┬────┬────┬────┬────┬────┐
│編號│刷卡時間│刷卡金額│買入金額│ 差 額 │ 備 註 │
├──┼────┼────┼────┼────┼────┤
│ 1 │910618 │7300 │6750 │550 │ │
├──┼────┼────┼────┼────┼────┤
│ 2 │910620 │120231 │110600 │9631 │ │
├──┼────┼────┼────┼────┼────┤
│ 3 │910623 │110216 │101400 │8816 │ │
├──┼────┼────┼────┼────┼────┤
│ 4 │910628 │26000 │25085 │915 │ │
├──┼────┼────┼────┼────┼────┤
│ 5 │910702 │11100 │10000 │1100 │ │
├──┼────┼────┼────┼────┼────┤
│ 6 │910702 │3690 │3430 │260 │ │
├──┼────┼────┼────┼────┼────┤
│ 7 │910708 │31000 │28830 │2170 │ │
├──┼────┼────┼────┼────┼────┤
│ 8 │910708 │10000 │9300 │700 │ │
├──┼────┼────┼────┼────┼────┤
│ 9 │910708 │19800 │18420 │1380 │ │
├──┼────┼────┼────┼────┼────┤
│ 10 │910709 │43480 │40000 │3480 │ │
├──┼────┼────┼────┼────┼────┤
│ 11 │910712 │120000 │111600 │8400 │ │
├──┼────┼────┼────┼────┼────┤
│ 12 │910718 │34800 │32020 │2780 │ │
├──┼────┼────┼────┼────┼────┤
│ 13 │910718 │20400 │18780 │1620 │ │
├──┼────┼────┼────┼────┼────┤
│ 14 │910718 │35800 │32550 │3250 │ │
├──┼────┼────┼────┼────┼────┤
│ 15 │910719 │47800 │44450 │3350 │ │
├──┼────┼────┼────┼────┼────┤
│ 16 │910722 │32346 │29800 │2546 │ │
├──┼────┼────┼────┼────┼────┤
│ 17 │910724 │58200 │54100 │4100 │ │
├──┼────┼────┼────┼────┼────┤
│ 18 │910724 │20000 │18400 │1600 │ │
├──┼────┼────┼────┼────┼────┤
│ 19 │910724 │2000 │1900 │100 │ │
├──┼────┼────┼────┼────┼────┤
│ 20 │910727 │24960 │23210 │1750 │崇德CD │
├──┼────┼────┼────┼────┼────┤
│ 21 │910728 │8600 │8000 │600 │ │
├──┼────┼────┼────┼────┼────┤
│ 22 │910729 │22200 │20420 │1780 │ │
├──┼────┼────┼────┼────┼────┤
│ 23 │910729 │38500 │35420 │3080 │ │
├──┼────┼────┼────┼────┼────┤
│ 24 │910729 │14080 │12950 │1130 │ 大墩CD │
├──┼────┼────┼────┼────┼────┤
│ 25 │910730 │19880 │18400 │1480 │ │
├──┼────┼────┼────┼────┼────┤
│ 26 │910730 │24960 │23000 │1960 │ 大墩CD │
├──┼────┼────┼────┼────┼────┤
│ 27 │910801 │11100 │10210 │890 │ │
├──┼────┼────┼────┼────┼────┤
│ 28 │910801 │8600 │8000 │600 │ │
├──┼────┼────┼────┼────┼────┤
│ 29 │910803 │1075 │1000 │75 │ │
├──┼────┼────┼────┼────┼────┤
│ 30 │910803 │9780 │9000 │780 │ │
├──┼────┼────┼────┼────┼────┤
│ 31 │910805 │9000 │8370 │630 │ │
├──┼────┼────┼────┼────┼────┤
│ 32 │910805 │10870 │10000 │870 │ │
├──┼────┼────┼────┼────┼────┤
│ 33 │910805 │44200 │41100 │3100 │ │
├──┼────┼────┼────┼────┼────┤
│ 34 │910806 │39600 │36400 │3200 │ │
├──┼────┼────┼────┼────┼────┤
│ 35 │910809 │14400 │13250 │1150 │ │
├──┼────┼────┼────┼────┼────┤
│ 36 │910810 │16449 │15300 │1149 │ │
├──┼────┼────┼────┼────┼────┤
│ 37 │910810 │7840 │7300 │540 │ 大墩CD │
├──┼────┼────┼────┼────┼────┤
│ 38 │910812 │19320 │17800 │1520 │ 大墩 │
├──┼────┼────┼────┼────┼────┤
│ 39 │910813 │19662 │18100 │1562 │ │
├──┼────┼────┼────┼────┼────┤
│ 40 │910813 │93100 │85650 │7450 │ │
├──┼────┼────┼────┼────┼────┤
│ 41 │910814 │39800 │37000 │2800 │ │
├──┼────┼────┼────┼────┼────┤
│ 42 │910815 │16200 │15100 │1100 │ │
├──┼────┼────┼────┼────┼────┤
│ 43 │910815 │64457 │59300 │5157 │ │
├──┼────┼────┼────┼────┼────┤
│ 44 │910819 │9680 │9000 │680 │ │
├──┼────┼────┼────┼────┼────┤
│ 45 │910820 │5435 │5000 │435 │ │
├──┼────┼────┼────┼────┼────┤
│ 46 │910823 │40650 │37000 │3650 │ │
├──┼────┼────┼────┼────┼────┤
│ 47 │910824 │15050 │14000 │1050 │ │
├──┼────┼────┼────┼────┼────┤
│ 48 │910826 │39000 │36270 │2730 │ │
├──┼────┼────┼────┼────┼────┤
│ 49 │910827 │3260 │3000 │260 │ │
├──┼────┼────┼────┼────┼────┤
│ 50 │910828 │13500 │12550 │950 │ │
├──┼────┼────┼────┼────┼────┤
│ 51 │910829 │43500 │40500 │3000 │ │
├──┼────┼────┼────┼────┼────┤
│ 52 │910829 │10210 │9400 │810 │ │
├──┼────┼────┼────┼────┼────┤
│ 53 │910829 │9700 │9020 │680 │ │
├──┼────┼────┼────┼────┼────┤
│ 54 │910829 │37700 │34700 │3000 │ │
├──┼────┼────┼────┼────┼────┤
│ 55 │910829 │8000 │7450 │550 │ │
├──┼────┼────┼────┼────┼────┤
│ 56 │910830 │40000 │37200 │2800 │ │
├──┼────┼────┼────┼────┼────┤
│ 57 │910830 │15800 │14540 │1260 │ │
├──┼────┼────┼────┼────┼────┤
│ 58 │910902 │14000 │13000 │1000 │ │
├──┼────┼────┼────┼────┼────┤
│ 59 │910903 │9680 │9000 │680 │ │
├──┼────┼────┼────┼────┼────┤
│ 60 │910904 │9150 │8420 │730 │ │
├──┼────┼────┼────┼────┼────┤
│ 61 │910904 │19800 │18300 │1500 │ │
├──┼────┼────┼────┼────┼────┤
│ 62 │910905 │8600 │8000 │600 │ │
├──┼────┼────┼────┼────┼────┤
│ 63 │910905 │48910 │45000 │3910 │ │
├──┼────┼────┼────┼────┼────┤
│ 64 │910905 │59780 │55000 │4780 │ │
├──┼────┼────┼────┼────┼────┤
│ 65 │910906 │15425 │14200 │1225 │ │
├──┼────┼────┼────┼────┼────┤
│ 66 │910911 │45500 │41900 │3600 │ │
├──┼────┼────┼────┼────┼────┤
│ 67 │910912 │9200 │8460 │740 │ │
├──┼────┼────┼────┼────┼────┤
│ 68 │910913 │9000 │8260 │740 │ 大墩 │
├──┼────┼────┼────┼────┼────┤
│ 69 │910913 │10700 │9860 │840 │ 大墩 │
├──┼────┼────┼────┼────┼────┤
│ 70 │910915 │43520 │40500 │3020 │ 大墩 │
├──┼────┼────┼────┼────┼────┤
│ 71 │910915 │27982 │26020 │1962 │ 大墩 │
├──┼────┼────┼────┼────┼────┤
│ 72 │910916 │39172 │36430 │2742 │ 大墩 │
├──┼────┼────┼────┼────┼────┤
│ 73 │910916 │19721 │18340 │1381 │ 大墩 │
├──┼────┼────┼────┼────┼────┤
│ 74 │910916 │9800 │9020 │780 │ │
├──┼────┼────┼────┼────┼────┤
│ 75 │910924 │40250 │37300 │2950 │ │
├──┼────┼────┼────┼────┼────┤
│ 76 │910924 │9000 │8300 │700 │ │
├──┼────┼────┼────┼────┼────┤
│ 77 │910925 │10500 │9750 │750 │ │
├──┼────┼────┼────┼────┼────┤
│ 78 │910928 │5340 │5000 │340 │ │
├──┼────┼────┼────┼────┼────┤
│ 79 │910928 │4500 │4150 │350 │ │
├──┼────┼────┼────┼────┼────┤
│ 80 │910929 │10870 │10000 │870 │ │
├──┼────┼────┼────┼────┼────┤
│ 81 │910930 │9200 │8460 │740 │ │
├──┼────┼────┼────┼────┼────┤
│ 82 │911001 │50500 │46500 │4000 │ 大墩 │
├──┼────┼────┼────┼────┼────┤
│ 83 │911004 │30222 │27800 │2422 │ 大墩 │
├──┼────┼────┼────┼────┼────┤
│ 84 │911004 │50000 │46500 │3500 │ │
├──┼────┼────┼────┼────┼────┤
│ 85 │911005 │7095 │6530 │565 │ 大墩 │
├──┼────┼────┼────┼────┼────┤
│ 86 │911007 │21643 │20000 │1643 │ 大墩 │
├──┼────┼────┼────┼────┼────┤
│ 87 │911007 │10500 │9760 │740 │ │
├──┼────┼────┼────┼────┼────┤
│ 88 │911008 │20500 │18860 │1640 │ │
├──┼────┼────┼────┼────┼────┤
│ 89 │911008 │8600 │8000 │600 │ │
├──┼────┼────┼────┼────┼────┤
│ 90 │911009 │3500 │3220 │280 │ │
├──┼────┼────┼────┼────┼────┤
│ 91 │911010 │69595 │64700 │4895 │ │
├──┼────┼────┼────┼────┼────┤
│ 92 │911010 │12006 │11050 │956 │ │
├──┼────┼────┼────┼────┼────┤
│ 93 │911011 │10500 │9700 │800 │ │
├──┼────┼────┼────┼────┼────┤
│ 94 │911013 │11026 │10150 │876 │ │
├──┼────┼────┼────┼────┼────┤
│ 95 │911013 │10870 │10000 │870 │ │
├──┼────┼────┼────┼────┼────┤
│ 96 │911014 │60200 │56000 │4200 │ │
├──┼────┼────┼────┼────┼────┤
│ 97 │911017 │26380 │24530 │1850 │ │
├──┼────┼────┼────┼────┼────┤
│ 98 │911020 │10870 │10000 │870 │ │
├──┼────┼────┼────┼────┼────┤
│ 99 │911020 │5000 │4600 │400 │ │
├──┼────┼────┼────┼────┼────┤
│100 │911021 │10230 │9300 │930 │ │
├──┼────┼────┼────┼────┼────┤
│101 │911021 │40200 │37400 │2800 │ │
├──┼────┼────┼────┼────┼────┤
│102 │911023 │9850 │9060 │790 │ │
├──┼────┼────┼────┼────┼────┤
│103 │911024 │23184 │21330 │1854 │ │
├──┼────┼────┼────┼────┼────┤
│104 │911024 │28650 │26650 │2000 │ │
├──┼────┼────┼────┼────┼────┤
│105 │911025 │20000 │18400 │1600 │ │
├──┼────┼────┼────┼────┼────┤
│106 │911026 │10870 │10000 │870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