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1年度,26號
TCDV,91,法,26,200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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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張文儀
  送達代收人 陳素玲
右聲請人就財團法人鞋類設計暨技術研究中心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鞋類設計暨技術研究中心捐助章程准如後附新舊條文比照表所示之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鞋類設計暨技術研究中心之董事長,因修正捐助章程
  ,爰檢具修訂章程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修訂前暨修訂後之捐助章程條
  文及修訂前後對照表各一份等,請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鞋類設計暨技術研究中心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
  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經該法人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
  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有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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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