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會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93年度,170號
TCHM,93,重上更(三),170,200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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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文崇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農會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86年度訴字第1608號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8072、8073、9306
、12704、13254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
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甲○○乙○○丁○○戊○○部分均撤銷。
己○○甲○○乙○○丁○○戊○○共同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己○○甲○○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乙○○丁○○戊○○各處有期徒刑拾月。辭職書參張、模擬選票壹份、住宿資料肆張均沒收。
事 實
一、己○○臺灣省農會(下稱省農會)第十二屆總幹事,亦登 記為省農會第十三屆總幹事候聘人(另一登記總幹事候聘人 為黃麗修),其為尋求順利受聘為總幹事,乃基於以非法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之犯意,藉由主導辦理省農會第十三屆理事 、監事改選事務之便,及農會理事、監事採代表「連記法」 投票方式選舉(每名代表得連記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 ,欲以規劃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再由所規劃理事、監事 交出所屬縣市省農會代表票源,相互換票方式當選後再聘其 為總幹事,經亦有意參選連任而有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 犯意聯絡之省農會理事長簡金卿及參選監事之謝新興(謝新 興原有意參選理事,經己○○甲○○、簡金卿協調允諾改 規劃其為常務監事,遂改登記參選監事,經本院判決有期徒 刑一年四月緩刑三年,業已確定。簡金卿則經原審以八十九



年訴字第四一七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三年,經本院 另案審理中)同意,共同委託同有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 犯意聯絡之甲○○擔任此次理事、監事改選工作之操盤、聯 繫工作。嗣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省農會第十 三屆理事、監事候選登記截止日,己○○等人先自所有登記 參選理事、監事候選人中,配合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下 稱國民黨省黨部)所規劃推薦之省農會理事、監事名單,並 參酌自各縣、市農會所推薦之理事、監事名單,依各縣、市 省農會代表人數之多寡,擬定理事、監事規劃候選人,其擬 定理事之規劃候選名單共二十一人(登記參選人共三十六人 ),分別為:台北縣—周輝,新竹縣—蔡國瑞,台中縣—余 燦堂,南投縣—簡金卿,彰化縣—洪允闊,雲林縣—張源鐘 ,嘉義縣—吳見明,台南縣—李文俊、張敏作、林百川,高 雄縣—簡彥彬,屏東縣—任石象,台東縣—林鶴田,花蓮縣 —楊正隆,澎湖縣—翁世墊,宜蘭縣—游和村,基隆市—李 添財,新竹市—溫漢柱,台中市—林榮地,嘉義市—李進安 ,台南市—李河源。監事之規劃候選人名單共七人(登記參 選人共十五人),分別為台中縣—曾澄川,彰化縣—謝新興 ,雲林縣—錫東,嘉義縣—鄭慶祥,台南縣—陳春天,高 雄縣—楊丁吉,屏東縣—方文雄(上開之規劃人選與國民黨 省黨部規劃名單之比較,詳如附表所載。其中,周輝、蔡國 瑞等多人,均經原審以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號判決有罪緩 刑,本院另案審理中)。己○○等人為達己○○受續聘為省 農會總幹事、簡金卿連任理事長、謝新興當選常務監事之目 的,由己○○本人或透過省農會之職員通知前揭被規劃理事 、監事候選人(錫東、林百川除外),於同年三月二十一 日下午六時,假省農會三樓簡報室舉行規劃之理事、監事座 談會,由己○○主持,謝新興出席(簡金卿因至台北開會遲 到),己○○向在場之理事、監事候選人表示,渠等皆已被 列為規劃之理事、監事候選人,要求渠等將所屬之各縣市農 會代表票數提出,以供配票及綁樁之用,並介紹甲○○予在 場之被規劃理事、監事候選人認識,表示甲○○係此次理事 、監事改選之總幹事,負責操盤掌控、配票事宜;甲○○隨 後亦指示在場被規劃之理事、監事候選人將所屬縣、市農會 代表可掌控之票數交出,供其統一配票,不得擅自拜票打亂 選情,渠會安排省農會代表分批至特定地點與各候選人認識 ,俾利於各候選人統一拜票集體行動,並強調如有違反前項 指示者,則剔除於規劃名單之外,將無法順利當選,而各受 規劃之理事、監事候選人,或係各縣市農會及省黨部推薦人 選,熟稔農會選舉方式(連記法)之特殊性,深知單純掌握



本縣市代表票數,尚不足以順利當選,果有人主導各縣市票 源統一配票換票,則評斷其當選機率大增,或因凜於己○○甲○○自規劃名單剔除之要脅,不敢異議而聽從指示。又 因此次選舉規模龐大,所需操控、處理之事務甚多,謝新興 乃請託有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犯意聯絡之友人彰化縣溪 洲鄉農會總幹事呂爐山、前省議員謝言信(謝新興之父)祕 書廖榮茂、彰化縣籍省農會代表楊長福己○○亦委請有以 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犯意聯絡之雲林縣西螺鎮民代表會主 席丁○○、西螺證券公司董事長戊○○等人供甲○○調配, 甲○○另帶同有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犯意聯絡之友人乙 ○○在旁協助,以進行操盤事宜。同年月二十五日,省農會 承辦理事、監事候選人號次抽籤工作,己○○為謀甲○○配 票便利,在未通知全體登記候選人到場抽籤,而由其代抽之 情況下,將規劃之理事候選人號次集中在十六號至三十六號 ,監事候選人則分別為二號,十號至十五號(係先將號碼籤 分為大、小號次,放置籤筒內時,速將其分為二邊,先抽出 登記候選人姓名,如係規劃人選則抽大號,如非規劃人選則 抽小號)。甲○○另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再度邀集 前揭理事、監事候選人,在省農會三樓會議室舉行座談會( 同日下午四時為國民黨省黨部邀集所推薦之候選人舉行座談 ,由縣市黨部指派專人通知),重申不得私自拜票之前揭指 示,表示自翌日(即八十六年四月一日)開始投宿台中市○ ○○路之全國大飯店,日後將會安排各縣、市之省農會代表 分批至該飯店與候選人聚餐、進行拜票,使被規劃之理事、 監事候選人,在其等操控下進行認識省農會代表及拜票活動 。待至同年四月一日甲○○乙○○戊○○即陸續安排除 林百川、錫東、簡金卿、余燦堂外之被規劃理事、監事候 選人先後住進全國大飯店,由洪金敏出面以戊○○名義訂房 ,另由乙○○負責安排各候選人住宿之房間,戊○○則協助 乙○○安排房間,並以其美國運通卡刷卡支付部分之食宿費 用;甲○○又再次向被規劃之理事、監事候選人指示不得私 自外宿或擅自外出向省農會代表拜票,並以違反者將從規劃 名單中剔除之言詞,告知規劃之理事、監事候選人從事遵守 其等所訂定之遊戲規則。後原被規劃之理事候選人吳見明違 反甲○○等人之前揭指示,自行外出向省農會代表拜票進行 競選活動,事為甲○○發覺後,向簡金卿、己○○等人報告 ,乃於同年四月五日決定將吳見明自規劃名單剔除,改由原 非規劃而與己○○有同鄉情誼之林鎮雄取代。甲○○又為防 止規劃之理事候選人於當選理事之後,違反指示未投票同意 選任簡金卿為理事長,續聘己○○為省農會總幹事一職,乃



己○○乙○○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由甲 ○○預先制作載有「本人茲因工作繁忙願自動辭卸台灣省農 會第十三屆理事此致台灣省農會立辭職書人:住址:中華民 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按互選理事長及聘任總幹事之預定 日期為四月十四日)」之辭職書多份,於同年四月五日晚間 ,在甲○○住宿之全國大飯店二六二○號房內,召集被規劃 之理事候選人聚會,要求渠等在甲○○事先所準備之前揭辭 職書上簽名,且向被召集在場之理事候選人要脅,表示將來 若當選省農會理事之後,於召開理事會投票決定聘任總幹事 人選時,必需投同意票續聘己○○為總幹事,並使簡金卿連 任理事長,否則將向省農會遞出該理事候選人所預簽之辭職 書,使其喪失理事之職位,並以當時在場之理事候選人皆需 簽署辭職書,否則將自規劃名單中剔除等語為要脅,在場之 部分理事候選人當場簽立,部分未簽立者則由甲○○指示乙 ○○持至未簽立之理事候選人住宿房間,要求必需簽立,而 使渠等受規劃之理事候選人行無義務之事,殆全數規劃之理 事候選人簽立之後,由乙○○統一保管,嗣後甲○○等人得 知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工作機動組(下稱北機組) 幹員及憲兵查察行動,乙○○於同年四月六日受甲○○之指 示,在全國飯店停車場將已簽署之辭職書燒燬,未簽名之空 白辭職書則撕毀棄置。
二、己○○甲○○、簡金卿、謝新興等人為求配票方便,使規 劃之理事、監事候選人順利當選,並避免規劃之理事、監事 任意私自拜票,擾亂配票工作或因非規劃之理事、監事候選 人從事拜票競選活動,而使已經掌控之省農會代表遭受人情 壓力,轉而投票予非規劃之人選,破壞配票佈局,基於妨害 其他未規劃之理事、監事候選人競選之意圖,乃自規劃名單 底定後,即指示規劃之理事監事掌控所屬各縣、市之省農會 代表票源,欲藉集體出遊招待食宿之方式,掌握省農會代表 投票意向,即指派丁○○及同案之呂爐山、廖榮茂楊長福 (該三人,均經本院前審判決有期徒刑八月各緩刑二年,業 已確定),分別負責帶領部分省農會代表集體出遊並安排招 待食宿及支付出遊之一切費用,陸續讓所規劃理事監事候選 人與代表互相認識、拜票,並藉由規劃理事監事候選人,提 供規劃名單,指示投票,而與有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之 犯意聯絡之周輝、洪允闊簡彥彬林鶴田、翁世墊、李添 財、李榮地、曾澄川蔡國瑞、張源鐘、任石象楊正隆、 游和村、溫漢柱李河源、張敏作、陳春天鄭慶祥、方文 雄、楊丁吉等人互相配合,使下述之省農會代表配合投票, 經該部分之省農會代表之同意而展開如下出遊活動:



甲○○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邀集高雄縣籍之省農會代表 王惠隆、林茂松、王樹勤、高聰吉(由規劃理事候選人簡彥 彬、監事候選人楊丁吉通知邀集),屏東縣籍之省農會代表 蘇逢源林郎魏國順、熊德忠(由規劃理事候選人任石象 、監事候選人方文雄出面邀集,至斗南休息站後,任石象、 方文雄即先行離去,隨後由綽號『阿川』之人,以廂型車載 其等會合),台南市籍之省農會代表鄭順治鄭春義(由規 劃理事候選人李河源通知),在省農會位於雲林縣莿桐鄉之 農化廠集合,會商配票事宜,當晚由洪金敏(即農化廠廠長 ,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安排食宿於雲林縣古坑鄉某民房 時,甲○○詹傑凱竟另行基於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財 物,而約其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推由甲○○當場 向在座具有選舉權之省農會代表行求,表示只要按其等規劃 之理事、監事候選人投票,並使己○○順利獲得聘任為省農 會總幹事,簡金卿與謝新興分別當選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時, 每位代表可得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當時在場之省農會 代表未置可否。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即由丁○○負責,帶 領上揭省農會代表赴雲林縣古坑鄉劍湖山樂園招待旅遊,並 掌控行蹤(王樹勤先行返家,再於翌日至南投縣溪頭會合) ,同日再夜宿上開民房。同月二十八日,丁○○帶領前揭省 農會代表前往南投縣之溪頭旅遊,夜宿聽濤園飯店。同月二 十九日(蘇逢源因琉球鄉三隆宮迎神,經丁○○同意,並於 行前告知於同年四月六日在台中市富王飯店集合,則先行離 去)、三十日(當日高聰吉因嫁女,經丁○○同意,由綽號 『阿川』之人安排載其返家)兩天,再帶往雲林縣草嶺旅遊 ,分別夜宿草嶺慈明寺及愛之旅飯店,共花費五千四百元, 由丁○○支付。同月三十一日,因上開遭綁樁出遊之代表抱 怨,乘坐自用小客車不舒服,丁○○乃租用親進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由案外人鐘進江駕駛之HH—八五九號遊覽車(租期 自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同年四月六日止,租金四萬九 千元),載運該批省農會代表赴南投縣魚池鄉之九族文化村 招待旅遊,花費七千三百元,當晚返回愛之旅飯店住宿,花 費五千四百元。同年四月一日,丁○○招待前揭省農會代表 前往南投縣國姓鄉泰雅渡假村旅遊時,台北縣籍之省農會代 表王天送、基隆市籍之省農會代表許張溪分別加入(王天送 曾於三月二十六日受台北縣規劃理事候選人周輝之通知至農 化廠,因故未成行,四月一日當晚又自行離去),當晚全體 夜宿泰雅渡假村,花費一萬七千一百三十八元。同年四月二 日,前往桃園縣石門水庫及慈湖旅遊,夜宿桃園縣平鎮市大 坪石門客棧,花費五千六百元。同年四月三日,先前往桃園



縣大溪鎮頭寮觀賞神牛表演活動,花費二千八百元後,丁○ ○即招待本團之省農會代表赴先前由乙○○丁○○名義預 訂之台中市富比士飯店投宿,丁○○負責安排分配代表之住 宿房間,花費一萬五千元。上揭期間各代表之一切食宿租車 等費用,悉由丁○○支付。當晚由乙○○安排,花蓮縣籍之 省農會代表廖學榮(係該縣農會理事長,為省農會當然代表 ,受該縣總幹事姜天送及規劃理事候選人楊正隆通知會合) 、南投縣籍之省農會代表忠陽、徐鴻銘(由洪金敏通知至 全國飯店)及由丁○○率該團之省農會代表成員,前往台中 市之全國大飯店全壽樓金鳳廳,與住宿該飯店之規劃中理事 監事候選人飲宴,相互介紹認識,席間甲○○表示其將統一 配票,要求省農會代表依規劃之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投票 ,配合操盤配票,屆時會指導如何投票,使受己○○、甲○ ○等人操控之規劃中理事、監事候選人統一依安排進行拜票 活動,飲宴費用五萬五千九百七十八元,由乙○○支付。同 月四日,丁○○帶領包括忠陽、徐鴻銘在內之前揭省農會 代表等人,前往台中縣和平鄉谷關旅遊,夜宿谷關大飯店, 花費三萬二千八百六十元。同月五日,返回台中市參觀金氏 世界紀錄館,夜宿草嶺愛之旅飯店,花費一萬元,於投宿谷 關大飯店及愛之旅飯店時,丁○○向受招待出遊之省農會代 表一再宣稱,渠等如依規劃之理事監事名單投票,將發給每 位代表二十萬元,當場向有選舉權之省農會代表行求賄賂。 同月六日,返回台中市由丁○○帶領投宿台中市富王飯店, 並安排該團之省農會代表與其所屬之縣市籍規劃中理事、監 事候選人同宿,花費六萬二千一百六十元,前揭出遊之一切 食宿費用均由丁○○支付。丁○○因發現已遭調查人員監控 蒐證,乃於同年四月七日上午,向富王飯店櫃台領班劉麗君 結帳時,要求劉女將登記之住宿旅客名單交還並撕毀,另請 劉麗君依各房間投宿之旅客名義開立二十七張統一發票,虛 以掩飾省農會代表由其等統一掌控安排食宿之事實,丁○○ 帶領該團省農會代表外出旅遊食宿,總計花費三十一萬餘元 。嗣因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機組幹員及憲兵於同年四 月七日執行查緝賄選工作,致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甲○○丁○ ○二人,不敢再提及計劃發放賄款二十萬元予鄭順治等人之 事。
㈡呂爐山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接獲廖榮茂電話指示,前 往南投縣溪頭之聽濤園飯店,負責安排招待已前往聽濤園飯 店之嘉義市之李田郎(其子李進安為規劃之理事候選人,四 月一日即自行外出拜票),台中縣籍之郭政夫王順元,新 竹縣市籍代表邱坤為、林財生,澎湖縣籍代表許武科、許當



條,台中市籍之廖文聰、賴天龍等多名省農會代表食宿,迄 同年四月二日止,共計三天二夜食宿,花費十三萬九千一百 八十五元(該費用包括廖榮茂楊長福團之住宿費用,均由 廖榮茂簽帳支付)。同年四月二日,呂爐山接獲乙○○之安 排指示,率該團之多位省農會代表赴全國大飯店全壽樓帝后 廳(離去聽濤園飯店前,戊○○交予呂爐山二十萬元,作為 四月二日起至四月七日投票前遭綁樁出遊之代表食宿開支) ,與住宿該飯店之規劃中理事、監事候選人飲宴,相互介紹 認識,統一進行拜票活動(另台東縣籍省代表柳文在受通知 前往省農會,再由姓名不詳之省農會職員導引至全國飯店餐 敘),飲宴費用共計五萬零六十一元,均由乙○○支付。同 日下午呂爐山安排該團之省農會代表,赴台中市香榭飯店投 宿(此時部分代表已先行離去,而李田郎受甲○○通知不須 自行拜票,則返回香榭飯店),同日晚間再率團前往台中市 ○○路之人客人餐廳招待進用晚餐,同月三日、四日均仍投 宿於該飯店。同月四日上午,呂爐山招待尚未返家代表前往 台中港旅遊及進用午餐,前述於香榭飯店住宿期間之食宿等 一切費用(包括訂房未住宿者)共計三萬二千九百四十二元 ,由呂爐山以上開戊○○交予之現金支付。至同月五日凌晨 ,呂爐山發覺北機組之調查員在進行跟監蒐證,連夜率尚未 返家之代表李田郎等人改投宿由賴天龍虛以陳聰文名義預訂 之台中市開羅飯店,花費二萬九千二百二十元,同日上午呂 爐山率柳文在、李田郎,前往台中市亞哥花園旅遊,中午與 賴天龍於東山樂園餐廳用餐,花費一萬三千餘元,同日下午 呂爐山安排重新歸隊之黃樹榮侯家爵以及原有之柳文在、 王順元郭政夫、李田郎、廖文聰、賴天龍等人,投宿台中 市天星飯店,同日晚間呂爐山與部分代表前往台中市金湖酒 家飲宴作樂,花費二萬三千餘元,連同天星飯店之食宿費用 四萬七千餘元,均由呂爐山以現金支付。呂爐山為掩飾其等 掌控省農會代表行蹤、集體行動之情事,於投宿香榭飯店、 開羅飯店及天星飯店時,均要求櫃檯小姐不要登記投宿旅客 名單,甚且向天星飯店之櫃檯小姐林淑玲結帳時,要求該飯 店以得展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義開立統一發票,呂爐山帶領該 團省農會代表外出旅遊招待食宿,總計花費十六萬餘元。 ㈢謝新興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晚間在其住處內,向在場之 彰化縣籍省農會代表其他六名中之楊長福、莊沙、朱榮吉梁和水、施孝宗五人表示(另外之蔡碧詹不在場,亦未出遊 ),其欲參選此次改選之常務監事,要求楊長福帶領莊沙四 人到阿里山一帶旅遊,楊長福乃於同月三十一日與廖榮茂, 相偕前往南投縣溪頭之聽濤園飯店,負責安排先前已前往聽



濤園飯店之彰化縣籍梁和水、莊沙、朱榮吉施孝宗等四位 省農會代表之旅遊,招待食宿。同年四月二日,由乙○○通 知楊長福廖榮茂帶領該團回台中市,由甲○○招待本團之省 農會代表,在台中市全國大飯店飲宴,晚間則交代乙○○訂 台中市○○路之福野日本料理店用餐,與規劃之理事、監事 候選人相互認識,俾利候選人統一拜票,花費四萬九千五百 元,由戊○○付帳,嗣即由廖榮茂楊長福率領該十位省農會 代表,前往台南縣關仔嶺旅遊住宿二日,費用約一萬四千四 百元。同月四日起至六日晚間止,廖榮茂楊長福二人率隊投 宿虛以王崇誠名義登記之台中市富可汗汽車旅館,花費食宿 費用共計八萬九千三百二十元,由廖榮茂支付。同月六日, 廖榮茂楊長福率團前往台中市亞哥花園旅遊及晚餐,門票花 費六千三百元,由楊長福支付,晚餐花費五千元,由廖榮茂 支付,富可汗汽車旅館之食宿共計花費八萬九千三百二十元 ,由廖榮茂支付,總計此部分出遊花費約二十五萬餘元。己 ○○、甲○○乙○○戊○○丁○○等人,安排前揭省 農會代表集團出遊集中食宿,致使未被規劃之理事、監事候 選人朱建章、廖樹宏黃政得陳松生蕭松溪、林純馨、 黃家增、羅豐裕、邱日旦、劉武雄、梁萬忠、賴正穎、楊清 波、郭啟明、陳國松等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前往全省各縣 市向省農會代表拜票時,前揭之省農會代表皆已外出接受招 待旅遊,致使渠等之競選活動受到非法之妨害。同年四月六 日前揭出遊及經規劃理事監事候選人通知掌控之省農會代表 ,陸續進駐台中全國飯店、富可汗汽車旅館、天星飯店、富 王飯店、開羅飯店、長榮桂冠飯店等,前開規劃理事監事候 選人分別與所屬縣市之省農會代表同住上開飯店,告知規劃 (參考)名單,交付由甲○○等人事先製作之模擬選票,教 導折疊「十字痕」落於該縣市所規劃之理事、監事候選人姓 名,以防止跑票(部分指示由呂爐山、丁○○傳達)。嗣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北機組人員及憲兵 司令部二○三指揮部派遣支援之憲兵,於八十六年四月七日 將己○○甲○○乙○○及洪金敏、林啟村等人拘提到案 (洪金敏林啟村二人,經原審判決無罪,業已確定),發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進而循線查獲己 ○○等人之綁椿出遊等違法情事,循線扣得甲○○乙○○ 等人所有制作之空白辭職書原本三張、投宿天星、富王、富 可汗之省農會代表名單、各投宿飯店之營業日報表、簽帳單 、房號紀錄表模擬選票一份,住宿資料四張等物,嗣於同月 八日拘提呂爐山到案,另傳喚楊長福於同月二十二日到案, 而多次拘提無著之戊○○丁○○廖榮茂三人,始於同年



六月十六日到案說明,該五人亦遭檢察官當庭羈押。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己○○甲○○乙○○詹傑凱戊○○均否認有上開犯行。被告己○○先後辯稱: ⑴所謂規劃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非其主導,係由國民黨省 黨部推薦。事實上有十幾位候選人,其選前根本並不認識; ⑵本屆選舉係歷來最平和、單純的一次,因屬全省性的選舉 ,自需有人從中協助,且無金錢或暴力介入,其與謝新興原 來並不認識,不可能共謀;⑶起訴書所載,其對於犯罪事實 供承不諱,實屬明顯錯誤;⑷有關辭職書、各代表有無集體 出遊,其並不知情云云。被告甲○○先後辯稱:⑴本屆係歷 來最平和乾淨之選舉,絕無金錢賄選或暴力介入,伊於二次 座談會時均告知在場候選人不得賄選或暴力介入。⑵伊與己 ○○並無規劃人選,人選係各縣市農會所推薦,伊等尊重各 縣市所推薦之人選,這是農會文化。⑶吳見明因在外造謠說 規劃之理事長是台北縣周輝,又聽聞有賄選情形,所以經理 事長簡金卿同意,將之剔除。⑷簽署辭職書,係理事監事候 選人討論之結果,伊等因怕其他縣市之代表跑票,所以經台 南縣理事候選人提議,大家簽署辭職書,若該縣市如有跑票 情形,則須自動辭職將名額讓出。⑸否認伊有指示代表在選 票上折十字痕。⑹伊得知本次省農會理事、監事改選,北機 組已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南下監控,為表示乾淨選舉,所以 自同年四月一日起將規劃人選集中於全國飯店,然並無不法 舉止云云。被告乙○○先後辯稱渠僅係工作人員,並未參與 開會,無從知悉開會內容,且渠燒燬辭職書,並無不法云云 。被告丁○○先後辯稱:⑴其因雲林縣理事候選人林鎮雄之 父重病,無法競選拜票,受其所託,幫忙競選,遂向甲○○ 表示代表住宿由其處理,其亦向每位出遊之代表收取三萬元 費用,並非免費招待,更非賄選。⑵其未與甲○○,向省農 會代表表示如依規劃人選投票,其等如順利當選,事後每名 代表可領得二十萬元云云。被告戊○○先後辯稱:伊係因雲 林縣理事候選人林鎮雄之父重病,無法競選拜票,受其所託 助選,並非受被告己○○甲○○二人所託,而參與本案之 輔選云云。惟查:
㈠被告己○○林、中西、乙○○,及同案被告呂爐山等人,就 其等如何擬定、掌握規劃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召開座談 會,其等居間協調各縣市理事、監事候選人換票事宜、掌控 票源及各人分工等犯罪事實,業據其等遭拘提後於調查站、 檢察官訊問時供述甚詳,其等供述主要內容如下:



⒈被告己○○於八十六年四月七日調查站訊問時,明確稱不 需要選任辯護人後,先後供稱「因我是第十二屆總幹事,希 望能夠連任,因此拜託好友雲林縣現任縣議員甲○○、西螺 證券公司負責人戊○○及現任國代龔興生幫忙,其中甲○○ 為競選總幹事,主要係由他來負責配票以及掌握各縣市農會 的選情,而戊○○龔興生二人則幫忙協助甲○○」、「屆 時,我們會以他們推薦上來的理、監事人選為主‧‧‧各理 事長為當然省代表,而各縣市推薦之人選為宜蘭縣的游和村 ‧‧‧雲林縣因我係雲林人,由我與縣農會協調來派出人選 ‧‧‧且拜訪之初,各縣市總幹事與我商議時,各縣市所推 選的理、監事代表,我會將他們列入規劃人選,且表明我若 將該縣市所推出之理監事人選列入規劃人選,則各縣市所有 之代表票數必須交由我統籌配票,我當時得到各縣市總幹事 允諾之代表人數計有六十三人,已經超過代表人數的三分之 二」、「我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晚上通知原規劃理監事人 選計二十七人,至省農會簡報室開會,先由我主持,我表明 各縣市所推薦並到場的二十一名理事、七名監事都列為規劃 當選名單,希望大家能夠配合,將各人縣市籍的省代表票數 交出來,我除介紹大家互相認識外,並介紹甲○○予大家認 識,表示他為我的競選總幹事,由他負責統一配票,簡金卿 規劃為理事長,謝新興規劃為常務監事,並希望此次選舉一 切合法,也表明希望大家支持我連任總幹事,之後由甲○○ 上台講話,他表明希望大家都按照規定來做,規劃當選的理 事不要亂拜票,他會叫各地的省代表統一至特定地點讓大家 認識‧‧‧另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點,又召集二 十七名理監事候選人至省農會開會,因為這段期間有規劃人 選自行在外拜票,我和甲○○擔心他們在拜票過程觸及賄選 ,乃決定再開會告訴他們乙次不要亂拜票,故之後由甲○○ 安排他們住在台中市全國飯店」、「甲○○有告訴我,他會 將各地代表帶出來與理監事候選人見面,但見面方式則由甲 ○○自己決定,我並未過問」、「抽籤當日,理事長不在, 由我擔任主席,我叫總務蔡課長將號次的大號放左邊,小號 放右邊‧‧‧此舉也讓甲○○在配票時能夠比較方便」、「 (你此次要甲○○出來配票,主要目的為何?)主要是甲○ ○將各代表的票能夠配好,如此方能順利地選出原規劃之理 事,這些理事也能順利地選出原規劃的簡金卿當理事長,我 也能順利連任總幹事」云云(參見八○七二號偵查卷第一宗 二七至三二頁背面)。又於四月八日偵查時,已選任徐文宗 律師為辯護人後供稱:「有關聯誼及選舉的事務,均交由甲 ○○代為處理」、「由甲○○操盤並負責」、「(何人叫這



些理監事候選人住進全國大飯店)甲○○」云云,選任辯護 人亦稱「調查很清楚,沒有意見,希望不要羈押,以影響 其在社會上的地位」云云(參見同上卷五八頁背面、五九頁 背面)。復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調查站借提訊問,已選任 李兆祥、徐文宗律師在場時,供述「(此次省農會改選,你 要甲○○幫你操盤配票外,有無再介紹其他人協助甲○○? )我要甲○○幫我負責配票,他表示有很多事,他一個人忙 不過來,要我再介紹幾個人協助他,我乃介紹朋友戊○○丁○○龔興生等人協助甲○○,我後來聽說謝新興也有介 紹一位呂爐山協助甲○○」、「因為規劃的候選人名單我都 知道,所以在抽籤時,我能予以辨別而將規劃的名單的號次 都抽在一起」、「至於另一規劃的理事候選人林鎮雄,係我 與龔興生國代一起考慮決定的,但有向他表明為考量其他二 十一縣市的規劃人選,有可能也未將他列入規劃,而事實上 ,林鎮雄並未規劃為二十一位候選人名單內,至投票前數天 ,我們所規劃的嘉義縣理事候選人吳見明,被理事長簡金卿 及甲○○決定排除在名單之外,甲○○問我時,我表明將林 鎮雄列入規劃名單」、「所以各縣市所呈報上來的理監事候 選人名單,是由我及簡金卿共同來決定規劃的人選,而我要 甲○○此次幫我操盤配票,此事我也有向簡金卿報告,經他 同意後才讓甲○○負責」云云(參見同上卷三四六至三四九 頁)。同日解送檢察官偵查時,亦供稱:未被刑求脅迫,在 上開調查時所講實在,無須再看一次筆錄云云(參見同上卷 三五二頁背面),經核其前後於調查站、偵查中所供案情, 至為詳實,是被告於本院更二審時空口否認其有自白犯行云 云,是否屬實,甚有可疑。再者,被告另於同年六月十七日 偵查中供稱︰「(這次選舉何人建議採用這種方式?)委託 甲○○是我拜託的,並得簡金卿的同意,由他操盤負責協調 聯繫配票的工作。謝新興原來要選理事,並有風聞他要選理 事長,影響到簡金卿的連任,所以由我、簡金卿、甲○○謝新興家勸他改選監事,因當時的常務監事因案不能連任」 、「(原先規劃為吳見明,為何改換林鎮雄?)因吳見明挑 撥離間向簡金卿說我要推台北縣的周輝為理事長,為甲○○ 知道,向簡金卿報告,簡金卿說吳見明要換掉,甲○○說要 換誰,我說改換林鎮雄,四月五日決定的」、「(你推薦何 人給甲○○幫忙?)戊○○丁○○及國代龔興生而已」、 「(規劃人選何人決定?)省黨部規劃推薦,如推薦不當人 選,我再向省黨部主委報告變更人選」等語(參見八○七二 號偵查卷第六宗三○六至三○八頁),益見被告上開調查站 、偵查中之供詞,前後相符,自堪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⒉被告甲○○於八十六年四月八日調查站訊問時,稱不需要 選任辯護人後,明確供稱:「己○○是本屆省農會候聘總幹 事,因他是我多年好友,在他請託下,要我幫他在此屆選舉 操盤,另外他也介紹現任省農會理事長簡金卿與我認識,渠 等兩人聯合請託幫渠等操盤」、「(己○○、簡金卿要你如 何操盤?)就是要我讓規劃名單內二十一名候選理事能當選 ,再由二十一名當選理事投選簡金卿為理事長,聘任己○○ 為總幹事」、「(前述規劃名單二十一名如何產生?)是各 縣市農會總幹事或是各縣市農會理事會決議推薦給省農會的 」、「(那省農會如何讓推薦名單當選?)那就要由有意競 選理事長及候聘總幹事之人幫他輔選」、「(你負責本屆農 會選舉操盤,如何確保規劃名單當選?)我是結合前述規劃 名單人員,讓他們交換票源,也是俗稱配票」、「由各理事 候選人,將票源全部提供給我,由我統一分配」、「(何以 配票需由你來操盤?)省農會是選務單位,是不可以出面來 配票,所以己○○、簡金卿要我操盤配票」、「在八十六年 四月五日晚上,在全國飯店二六二○房,我住宿的房間,我 召集所有理事候選二十一人,討論互信問題,期間我曾提出 以選票折疊方式產生之交叉點來辨識何縣市代表所投之選票 ,以防止代表跑票」、「由各候選理事轉達」、「(你有無 要求規劃中二十一名候選理事簽立辭職書?原因如何?)我 為了前述二十一名候選理事當選後,在選聘理事長、總幹事 時,防止渠等跑票,乃製作辭職書乙份,內容記載‧‧‧要 求規劃中候選理事在全國飯店住宿時簽立的,若該等理事當 選後未依約選聘簡金卿、己○○,則會由我代該等立書人持 向省農會辭去職務」、「當初是我叫我的助手乙○○分別向 該等簽立的」、「(全案省農會選舉,你擔任全案操盤配票 最終目的),就是讓己○○連任總幹事、簡金卿連任理事長 」云云(參見八○七二號偵查卷第一宗三六至四一頁)。又 於同日之偵查中,已選任徐文宗律師為辯護人後,供稱「因 廖總幹事是現任省農會的總幹事,他想連任,但又不能介入 ,所以請我幫忙」、「(用什麼方法替這些規劃人選輔選) 安排理監事候選人住進全國大飯店‧‧‧房間是我訂的,房 間我交待乙○○分配」、「我們規劃的各縣市農會推薦的人 選與國民黨規劃的人選有出入,為予安撫他們,我才向他們 宣布,我們會規劃他們各縣市推薦的人選,才安排他們住進 全國大飯店,然後各帶各縣市代表到全國飯店與各候選人認 識,就不必個別拜票」、「(這辭職書有何用途)第一點二 十一縣市各農會推薦的人選,不能跑票。如果跑票就要辭職 。第二點這次選舉均未花錢,並要照原先規劃人選理事長選



簡金卿、常務監事選謝新興、總幹事聘己○○,否則理事要 辭職」、「(如何確認規劃的省農會代表,有投票給規劃的 理監事候選人?)於八十六年四月五日晚上,在討論辭職書 的同一個晚上,在我的房間,我向他們說明,每一縣市的代 表投票時,在選票上在該縣市的規劃人選摺一個十字」云云 (參見同上卷五四至五七頁),再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調 查站借提訊問,已委任徐文宗律師為選任辯護人時,供稱: 伊與己○○、簡金卿至謝新興家中,商討請謝新興轉登記參 選監事,並由伊等三人規劃謝新興為常務監事;規劃名單是 於三月二十日經伊決定,並經己○○、簡金卿同意;規劃之 省代表共有七十五人。名單為各縣市理監事規劃候選人於八 十六年四月一日前後所提供,再由呂爐山、戊○○丁○○ 分別安排住宿行程,至於他們三人安排住宿何處,伊不清楚 ;呂爐山係彰化溪州農會總幹事,是謝新興派出來的人選, 丁○○是西螺鎮代會主席、戊○○是西螺證券董事長,他們 二人是己○○派出來的人選。我是分配他們三人負責省代表 的住宿行程,至於他們各負責何縣市之省代表,由他們自行 協調分工;四月六日配票到凌晨三點多,伊即通知乙○○連 絡呂爐山、丁○○戊○○等三人馬上到伊全國飯店房間, 伊當場告知他們三人,哪個縣市投哪個候選人的票,要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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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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