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95年度,20號
TPHV,95,再易,20,2006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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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董能揚即力洲工程行
再審被告 邦固水電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
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七條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當事人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因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號 確定判決,而以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四百九十七條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因本件乃 財產權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二十二萬零六百元(新台 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五元。而再審原告就 上開裁判費並未據以繳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 二月十四日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核該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交到院,自應認本件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藍文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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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