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003號
TYDV,106,司促,12003,2017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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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03號
債 權 人 林南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並主張其任職於債務人公司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 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可知,債務人係主張其 任職於第三人聚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然聚合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與聚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兩者顯為不同之公司,債權人 並未提出其任職何公司之釋明文件(例如:勞保機關之任職 證明等),尚難逕認債權人任職於債務人公司而得向債務人 公司請求系爭薪資等款項。準此,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 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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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