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446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即受判決人
樓
樓(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92年度上更二字第146
號,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6年度訴字第1087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6
年度偵字第39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證據, 亦未敘明其究係依何規定提出再審之理由,按之上開規定, 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雄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秀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