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244號上 訴 人即自訴人 貫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人代表 甲○○人 :李平義律師)自訴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盛枝芬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蕭昌輝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自更 (一)字第21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1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雄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妙恩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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