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43號
ULDV,95,補,43,200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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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盟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號
被   告 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77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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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