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元信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進春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基萬所簽發,以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4年8 月3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276,532 元,支票號碼第0000000 號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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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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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進春紙器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94年8月31日 │276,532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劉基萬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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