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5年度,135號
MLDV,95,苗簡,135,200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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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135號
原   告 甲○○
      黃蕙芸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500,000元,應徵
第1 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9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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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