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56號
MLDV,95,聲,56,200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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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宇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乙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143 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 述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 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43 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 ,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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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宙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