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19號
TTDV,93,重訴,19,200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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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庚○○
      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貫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5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上訴人辛○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
  549,501元 (即本院84年度執字第132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3
  年8月9日製作之分配表編號2至編號5之債權原本20,275,365
  元+不當得利金額10,274,136元=30,549,50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21,260元。
(二)上訴人庚○○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836,083元 (
  即本院84年度執字第132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3年8月9日製作
  之分配表編號1債權原本7,622,134元+不當得利金額5,213,
  949元=12,836,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488元。
(三)上訴人己○○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660,631元 (
  即本院84年度執字第132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3年8月9日製作
  之分配表編號10債權原本16,660,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8,044元。
上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曾宗欽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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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貫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