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975號
TYDV,106,司促,11975,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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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
債 權 人 陳子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暐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請求內容(請擇一選擇對周暐翔二筆借款各10,000元,
  究依附表一借款關係或附表二票款關係來主張)。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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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