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債 權 人 陳子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暐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請求內容(請擇一選擇對周暐翔二筆借款各10,000元, 究依附表一借款關係或附表二票款關係來主張)。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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