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47號
TNDV,95,訴,347,200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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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世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三萬一
     千六百七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二百五
     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六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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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