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世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三萬一
千六百七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二百五
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六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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