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0號
TNDV,95,訴,30,200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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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權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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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權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