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號原 告 權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