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85號
TNDV,95,訴,285,200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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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翁秋銘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丁○○、戊○○、
○○、子○○、丑○○、辛○○、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45,81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63,86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8,820元,尚不足
新臺幣45,04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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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