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翁秋銘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丁○○、戊○○、
○○、子○○、丑○○、辛○○、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45,81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63,86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8,820元,尚不足
新臺幣45,04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