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5年度,375號
TNDM,95,簡,375,200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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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
          另案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述:①犯罪事實欄第二行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更正為「於九 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翌日出監」。②犯 罪事實欄第七行後段「借貸新台幣(下同)七十五萬元,自 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止,分三十 六期」更正為「借貸新台幣(下同)五十萬,約定擔保債權 金額為七十五萬元,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 八月十二日止,分二十四期」。③犯罪事實欄第十四行前段 「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將上開動產擔保標的物交予其友謝昌 陸使用而致遷移不明」更正為「於上開分期款未繳清前,將 該車遷移不明處所」。
二、核被告雖一再供稱上開動產擔保標的物係友人謝昌陸於九十 二年十一月中旬未經其同意而開走云云,惟謝昌陸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問:有無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中旬將二三九0 —DG號自小客車開走?)…,在九十二年十一月中旬,我 因為和張晉邁有前開之糾紛,我就到公司想將車開到高雄去 ,結果開到高雄市區時車子就被張晉邁帶人將車開走了。」 ,況衡諸常情,謝昌陸倘未經其同意即開走該車,嗣後該車 亦遭解體,被告理應向警方報案,甚至對謝昌陸提出告訴, 惟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查結果,警方於九十二、九 十三年間並未曾受理該案,此有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南市警一刑字第0九四四一三0八 0七0號函附卷可稽(九十四年他字第一0一九號偵卷第十 五頁),被告之舉顯與常理不合,其上開供述實難驟信,故 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摘被告將上開動產擔保標的 物交予其友人謝昌陸使用乙節,即非無疑,故就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予以更正如前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建杉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8 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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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